劉某失業后長期游手好閑,且經常酗酒,2010年10月14日晚醉倒在廣州街頭,后因發生大面積腦出血而昏倒在地,經路人呼叫120急救車后被送到了附近某三甲醫院。入院時劉某已陷入深度昏迷,急行CT檢查發現大腦右側顳葉出血,出血量約為60毫升,血液流入腦室系統及蛛網膜下腔,情況危急,需緊急進行手術治療。醫院遂及時與患者的兩位姐姐取得聯系,在醫務人員將劉某的病情向兩位親屬進行充分告知后,親屬因故拒絕為劉某辦理住院手續,并簽字同意放棄治療,醫生不得已只能將劉某收入急診觀察室進行保守治療。在經歷了數小時的藥物治療后,劉某終因腦出血過于嚴重而在觀察室死亡。
本案被媒體曝光后,在網絡上引起了不少的爭議,被稱為另一個典型的“拒簽致死”的悲劇。爭議的核心集中在醫院因患者的姐姐拒絕治療而放棄手術搶救患者的做法是否合乎規范,醫院是否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醫院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因患者或近親屬不配合治療而主張免責。
筆者認為在本案中醫院的做法無可厚非,醫院盡到了急救處置的義務,履行了充分告知的義務,患者死亡的原因是因為家屬拒絕搶救,因此醫院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醫院已盡急救處置義務不違反相關規定
根據《執業醫師法》第24條規定,醫師對于急危患者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該條是對醫師的急救處置義務的規定,旨在要求醫務人員對于急?;颊吡⒓礋o條件采取急救處置,不得拒絕或拖延緊急治療。本案中,當劉某被急救車送到醫院時,醫務人員立即針對患者的情況給予對應的檢查和治療,如CT檢查,建議進行手術等,完全盡到了急救處置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