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家屬拒絕治療 醫院如何主張免責(2)
2010-11-26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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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愛唯醫學網
作者:水**南
責任編輯:水北天南
[導讀] 因為家屬拒絕搶救致患者死亡的案例在社會上引起不少爭議,醫院是否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醫院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因患者或近親屬不配合治療而主張免責
充分履行告知義務 保障了患方知情同意權
本案中醫院在認為需要對患者進行緊急手術治療時,在無法取得患者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及時聯系到患者的兩位姐姐,并將患者目前的情況、危險因素、手術的必要性等情況書面向患者的姐姐進行了告知,由患者的姐姐作出是否進行搶救的決定。這樣的行為充分保障了患者或近親屬知情同意權的實現,是合乎法律規范的。
醫院無權強使緊急救治權
《侵權責任法》第56條規定了醫療機構的緊急救治權,即賦予了醫療機構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可已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的權利。這條規定為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提供了一個有嚴格限制條件的豁免。對于其中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主要是指患者不能表達意思,也無近親屬陪伴,又聯系不到近親屬的情況,但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明確表示拒絕采取醫療措施的情況。也就是說,如果患者或其近親屬已經明確表示拒絕采取醫療措施,那么就沒有本條適用的余地,醫療機構也無權違反患方意志而強行行使緊急救治權。
本案的情況就是如此,醫療機構在患者劉某無意識時及時聯系其姐姐,作為患者的近親屬,其姐姐作出的拒絕手術治療的決定盡管在常人看來有損害患者生命權的嫌疑,但醫療機構無權違反近親屬拒絕救治的決定而實施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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