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超科目、超范圍實質上就是無證行醫,因為,每一個專業的醫師從事其專業的執業活動都必須持有本專業的執業***書,超出了專業范圍也就是處于無證行醫的狀態。
案例1
2007年4月,張某住入甲醫院待產,當日助娩出一男活嬰,產后診斷為新生兒輕度窒息,足月低體重兒。后新生兒出現病情變化,轉到該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該市人民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初步診斷為:新生兒缺氧缺血腦病、吸入性肺炎、足月小樣兒、蒙被綜合癥;處理意見:死亡。
此后患兒父母認為甲醫院行為構成醫療事故,委托該省醫學會對患兒的醫療事故爭議重新進行技術鑒定,該省醫學會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認為該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但同時認為,甲醫院超范圍行醫,對新生兒窒息觀察不仔細、搶救措施不力,管理上不規范。
**經審理認為,甲醫院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產科,屬超范圍執業,違反了《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屬非法行醫且有過錯。甲醫院應對新生兒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2
2008年,某縣衛生執法監督大隊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該縣某鎮一村衛生站設置了檢驗科、B超室等科室,購置了B超機、全自動血球分析儀、半自動尿液分析儀等設備。通過進一步調查得知,該村衛生站核定的診療科目僅僅是西醫內科和預防保健,但這里不僅在進行B超檢查,還開展了血常規和尿常規等檢驗項目,明顯超出核準的診療范圍。針對該衛生站超范圍行醫等違法行為,該縣衛生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萬元,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
2006年8月,40歲的王某因懷孕39周出現臨產先兆,入住某縣婦幼保健院待產。9月1日上午9時,王某被送進手術室,準備接受剖宮產手術。10時15分,該院一內科醫師(非專科麻醉師)為她施行了麻醉。注射**物后十幾分鐘,王某出現胸悶、氣急,后來發展到心跳停止,經搶救后王某才恢復呼吸。
當天下午4時45分,處于昏迷狀態的王某被轉往桂林醫學院附屬醫院治療。當晚該醫院為她施行剖宮手術,產出一男嬰,但新生兒因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腦病于第二天不治而亡。而產婦王某一直處于植物人狀態,經搶救138天仍無力回天,于2007年1月17日晚死亡。
2006年11月,王某還在醫院搶救時,家屬因無力支付巨額醫藥費,便想通過法律途徑籌錢救妻子,于是向桂林市衛計委門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當年12月14日,桂林市醫學會就縣婦幼保健院對患者王某的診療活動進行了鑒定。專家組認為,醫方的內科執業醫師對王某實施麻醉屬于超范圍行醫,麻醉記錄欠客觀。此外,在患者注射**物發生呼吸循環抑制(屬麻醉并發癥)后,由于非專科麻醉師在技術固有的欠缺,對患者的搶救措施不規范,力度不夠,導致患者不能得到有效的治療。
據此,桂林市醫學會作出鑒定結論:縣婦幼保健院對患者王某的診療過程有過失,屬于一級乙等醫療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對新生兒死亡的后果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承擔次要責任。
專家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