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病情復雜的患者在基層醫院就診,醫生指定其轉到其他醫院,也算違規嗎?
近日,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了《重慶市醫療機構工作人員行為規范》(下稱《規范》)的通知。其中,關于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基本行為規范,提出嚴禁以謀取個人利益為目的,經由網上或線下途徑介紹、引導患者到指定醫療機構就診。
違規轉介患者可被罰10萬~300萬元,甚至吊銷營業執照
2024年2月,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一批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其中有一個案例引起行業關注——濱海某醫院有限公司商業賄賂被罰13萬元。
經查,該醫院為爭取更多業務量,讓鄉鎮醫生為其介紹、推送患者,并付給介紹、推送患者的醫生價值100~400元不等的油費補貼或贈送煙酒禮品。于2021年6月起,以油費、煙酒費等名目支付給鄉鎮醫生共計10 540元,獲取推送患者25人次。被介紹的患者在院治療費用合計為353 520元,該醫院獲利60 407元。
如果病情復雜的患者在基層醫院就診,醫生指定其轉到其他醫院,也算違規嗎?
對于這一問題,有重要的一點,就是是否涉及到牟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嚴打開具虛假醫學證明、“指定藥店購藥”及多開檢查
除了對違規轉介紹患者進行的行為明確外,《規范》還對醫學證明文件管理、非必要檢查治療的開具、院外指定藥店購藥等行為給予了明確的規范。
1.醫學證明文件,不得隱匿、偽造、篡改
《規范》要求,醫師在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時,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病歷等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篡改、竊取、搶奪或者擅自涂改、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不得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以及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這也是今年各相關部門的嚴查內容,2024年3月2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等聯合發布的《關于印發2024年國家隨機監督抽查計劃的通知》,就明確指出要抽查醫療文書(處方、病歷、醫學證明文件等)管理情況及重點病歷情況,對開具虛假醫學證明的要嚴厲打擊。
2.不得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
《規范》指出,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醫療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不得隱瞞、誤導或夸大病情。嚴格遵守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給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風險和費用負擔。
長期以來,很多醫院把醫生的績效與科室收入掛鉤,變相讓醫生多開檢查單、多開藥,給患者增加了負擔。近年來,相關部門已明確要求,不準將醫療衛生人員個人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鉤;不準開單提成;不得將醫院收入指標分解到各科室,更不得將醫務人員收入與科室收入直接掛鉤。
但目前來看,這一問題并沒有被徹底解決,還需要進一步整治。
3.嚴打“指定藥店購藥”
《規范》明確指出,嚴禁違規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點購買醫藥耗材等產品;嚴禁向患者推銷商品或服務并從中謀取私利;嚴禁接受互聯網企業與開處方配藥有關的費用。
指定患者到院外指定的地點購買醫藥耗材,通常都有利益輸送,這種現象并不少見。這屬于院外“回扣”,是醫療服務領域常見的“行賄”“帶金”等違法違規行為。過去,對于“帶金”銷售,更多聚焦于醫院內,而隨著全國性的醫藥反腐監管工作持續深化,多地針對院外購藥“回扣”問題啟動專項整治工作,表明地方監管部門對于醫療領域的市場凈化已經邁向“深水區”。
同時,處方外流已是大勢所趨。根據《2021年醫藥終端格局和工業百強結構變化》報告顯示,2019年院內市場規模達到13 000億元左右,院外市場約9000億元;而到2029年,院外市場將以16 000億的總體量,打平甚至超過院內市場。這也預示著,未來院外購藥“回扣”監管將越來越嚴格。
2024年以來,針對醫療領域的各種合規問題,監管力度越來越大,這對維護良好的醫療環境具有積極意義。醫師及醫院要始終緊繃合規這條弦,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行醫,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行業環境。
來 源 | 重慶市衛健委、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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