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腹痛拒絕CT檢查,住院16小時后死亡,家屬索賠122萬
2024-01-22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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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見文末
作者:醫**漫
責任編輯:醫路漫漫
[導讀]
患者孫女士(60歲)因腹痛到市醫院就診,門診診斷為:腹痛查因(胰腺炎?胃炎?穿孔?),并建議患者住院治療、行腹部CT檢查明確病情,被孫女士拒絕。次日,孫女士因腹痛未得到緩解,再次到市醫院就診,醫院對孫女士行全腹部平掃CT檢查。當日14時許,孫女士以門診診斷“急性胰腺炎”入住外科一病區,初步診斷為:1.急性重癥胰腺炎;2.糖尿病?并給予抗炎、抑酸、抑酶、解痙、營養、補充電解質等對癥、支持治療,觀察病情。入院次日早晨6時30分,孫女士突然出現呼之不應,面色青紫、口唇發紺、瞳孔散大、對光反射弱,大動脈搏動弱,心率30次/分,脈搏測不出,血氧飽和度40%,呼吸2-4次/分,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8:00宣布死亡,家屬未行尸檢。患者家屬認為,市醫院對患者采取的治療不全面,造成患者死亡,起訴要求市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2萬余元。鑒定意見認為,根據病史及送檢病歷資料分析,患者的臨床死亡原因為急性重癥胰腺炎致循環呼吸衰竭死亡。市醫院存在“對病情嚴重程度估計不足、對診斷的重癥胰腺炎采取的治療措施不全面(未使用胃腸減壓、抑制胰液分泌的藥物等)以及對病情危重性告知不充分”的過錯,該過錯行為與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結合患者病史及就診醫院醫療水平等因素,市醫院存在的過錯在患者的死亡后果中承擔輕微責任,建議過錯參與度為20%。一審法院認為,患者入院時已診斷出患者的病情為“急性重癥胰腺炎”, 胰腺壞死指標明確,病情危重,但對該疾病可能存在的胰腺出血、嚴重心率失常等病理性改變引起休克、呼吸困難甚至猝死等高危因素及不良預后,醫院未向患者或進行護理的家屬告知到位。在已明確診斷為“急性重癥胰腺炎”的情形下,醫院仍未給予胃腸減壓、生長抑素及類似物抑制胰液分泌,不符合胰腺炎治療的基礎理論要求,醫院存在治療措施不全面的過錯,但院方的過錯并不能逆轉急性重癥胰腺炎。故鑒定意見書對過錯參與度建議為20%符合本案實際,判決市醫院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共計19萬余元。患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審判實踐中,未盡注意義務、延誤治療以及未盡告知義務是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責任的最主要原因。我國《民法典》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在臨床醫療實踐中,對一些病情危重且無法治愈的患者,就會涉及放棄治療的問題,而在患者昏迷或者由于生理、精神狀態無法作出有效判斷時,就屬于“不能”向患者說明的情形,作為醫方要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由患者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行使知情同意權。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來源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其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告知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急性胰腺炎是多種病因導致胰腺組織自身消化所致的胰腺水腫、出血及壞死等炎癥性損傷,臨床以急性上腹痛及血淀粉酶升高為特點,伴發多器官功能障礙及胰腺局部并發癥死亡率高。醫方對于重癥胰腺炎患者,要充分認識其病情的嚴重程度及演進,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施救,及時完善相關實驗室檢測和輔助檢查,為有效控制病情演進提供支持依據。并及時就患者病情的嚴重程度和不良預后與患者家屬進行充分溝通和告知。本案中,患者重癥胰腺炎診斷明確,胰腺壞死指標明確,病情危重,醫方對該疾病可能存在的胰腺出血、嚴重心率失常等病理性改變引起休克、呼吸困難甚至猝死等高危因素及不良預后,未向患方告知到位,因此被鑒定機構認定存在過錯。無論是否存在疾病或者疾病是否能夠治愈,人最終是要走向死亡的。但是通過正確的診療行為可以使生命得以延續,即便只能延續數日也是生命價值的體現,生命得以延續的結果就是喪失可能擁有生存機會的價值所在。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在診療活動中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及告知說明義務,密切關注患者的病情變化情況,依法依規執業,保障患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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