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處方權而開具藥品如何處罰
2011-02-16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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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北省武漢市衛生局
作者:大*勒
責任編輯:大彌勒
[導讀] 案情簡介 2006年5月至2008年11月,金女士多次在某醫療美容診所開展美容手術,因美容效果不理想與診所發生**。后金女士得知該診所手術醫生鄭某未辦理醫師執業地點變更手續,遂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要求對該診所以及鄭某行政處罰。 衛生執法人員經調查,證實
案情簡介
2006年5月至2008年11月,金女士多次在某醫療美容診所開展美容手術,因美容效果不理想與診所發生**。后金女士得知該診所手術醫生鄭某未辦理醫師執業地點變更手續,遂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要求對該診所以及鄭某行政處罰。
衛生執法人員經調查,證實鄭某從外單位跳槽至該美容診所后,包括為金女士做手術期間,其醫師執業注冊地點一直未予變更。鄭某在未辦理醫師執業地點變更的情形下為金女士開展美容手術的行為,違反了《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值得一提的是,金女士在該診所就診期間,診所并沒有出具任何病歷資料,提供手術消炎藥也沒有開具處方。
以案說法
目前,就執業醫師跳槽后未辦理執業地點變更而開展診療活動的處理依據,只有《處方管理辦法》。《辦法》第八條規定,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很明顯,本案中鄭某并未注冊在美容診所,自然在該診所未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根據《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醫療機構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開具處方,以及醫師未取得處方權開具藥品處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分別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和《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本案中,鄭某雖未取得處方權而從事診療活動,但其并未為金女士開具處方,似不具備處罰所必需的違法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