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處方權而開具藥品如何處罰(3)
2011-02-16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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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北省武漢市衛生局
作者:大*勒
責任編輯:大彌勒
[導讀] 案情簡介 2006年5月至2008年11月,金女士多次在某醫療美容診所開展美容手術,因美容效果不理想與診所發生**。后金女士得知該診所手術醫生鄭某未辦理醫師執業地點變更手續,遂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要求對該診所以及鄭某行政處罰。 衛生執法人員經調查,證實
綜上所述,對該美容診所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鄭某開具消炎藥以及鄭某本人的行為,應按上述擴大解釋的原則,分別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執業醫師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當然,為了對該類違法行為確定明確的處罰依據,建議衛計委就《辦法》的相關規定***行政解釋,明確未取得處方權的醫師只要事實上為患者開具了藥品,就視為已開具處方,應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如此,才能有效遏制少數醫療機構和未變更注冊的醫師以“只發藥品不開處方”的方式逃避處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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