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一醫生被暫停執業半年!
2024-05-11 11:29
閱讀:2561
來源:見文末
作者:醫**漫
責任編輯:醫路漫漫
[導讀] 因未嚴格遵守診療常規開展診療活動并引發投訴,一醫師被警告、罰款并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
因未嚴格遵守診療常規開展診療活動并引發投訴,一醫師被警告、罰款并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2023年4月4日,接市衛生健康委來函,要求我局派出執法人員協助現場核查某醫院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執業行為,并隨函通報了5名患者投訴該院的相關情況。經調查發現,5名投訴人于2023年3月10日至23日先后到該醫院進行就診,且均為婦科疾病患者。該院婦科醫師匡某為5名投訴人開具了子宮附件彩超、血常規、尿常規、白帶常規等檢查,實施陰道鏡檢,出具相關診斷,為其中4名投訴人實施了宮頸納囊摘除手術,為其中4名投訴人聯合使用抗菌藥物,包括頭孢曲松鈉、替硝唑、克林霉素、慶大霉素、甲硝唑等藥物中的2種。


2023年4月14日,市衛健委組織婦科及藥學專家對匡某診治5名投訴人的情況進行了認定,因投訴人的相關檢查結果顯示未達宮頸納囊摘除術的手術指征,血常規等化驗結果中的感染指數未達聯用抗菌藥物的指征,認定結果如下:1.匡某對羅某等4名投訴人施行宮頸納囊摘除術均無手術指征,不符合診療常規,屬過度診療;2.該院對薛某等4名投訴人無指征聯合使用抗菌藥物,違反了《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不符合診療常規,屬過度用藥。
處理情況
匡某未嚴格遵守診療常規開展診療活動并引發投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2023年7月12日,市衛健委對匡某作出警告、罰款15000元、暫停6個月醫師執業活動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市衛健委向市行政審批部門發函暫停匡某醫師執業注冊業務辦理。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6個月內,匡某未履行繳納罰款義務,且未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2023年12月29日,市衛健委向匡某下達催告書,要求其限期執行處罰決定,未果。2024年3月19日,市衛健委向某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法院強制被申請人匡某繳納罰款人民幣30000元(罰款15000元、加處罰款15000元,合計30000元)。3月26日,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準予執行市衛健委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匡某的其他違法行為同案處理,醫院的違法行為另案處理。過度診療基本特征是使用的診療手段超出了疾病診療的根本需求,表現形式包括過度檢查、過度治療和過度護理,是與診療需求無關的過度消費,費用超出了當時個人、社會經濟承受能力和社會發展水平。不僅損害患者的經濟利益,導致醫患關系惡化,還會造成醫療資源浪費,影響衛生服務公平性,甚至導致患者出現醫療風險,是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1.《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五十四條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遵循醫學科學規律,遵守有關臨床診療技術規范和各項操作規范以及醫學倫理規范,使用適宜技術和藥物,合理診療,因病施治,不得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2.《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三十一條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3.《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九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以患者為中心,加強人文關懷,嚴格遵守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相關規范、常規,恪守職業道德。4.《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第(三)項依據規范行醫,不實施過度診療。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醫療措施。嚴禁以單純增加醫療機構收入或謀取私利為目的過度治療和過度檢查,給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風險和費用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五)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診療規范,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造成不良后果。市衛監局在此呼吁,全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要牢固樹立以患者為中心的服務理念,一切以病人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誠信醫療,堅決杜絕小病大醫、過度診療等行為,為患者提供優質醫療服務。
來源|贛州衛生健康監督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有違規、侵權請聯系我們
版權聲明:
本站所注明來源為"愛愛醫"的文章,版權歸作者與本站共同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本站所有轉載文章系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且明確注明來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轉載的媒體或個人可與我們
聯系zlzs@120.net,我們將立即進行刪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