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報告談醫患糾紛責任認定,為解決醫患糾紛提供依據。
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在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作工作報告。報告明確醫療機構善盡診療義務或限于當時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不擔責,讓符合規范的診療活動有保障,全力救治患者的醫生受保護。
近年來,醫患關系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隨著醫療技術的不斷進步和人們健康意識的提高,患者對醫療服務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然而,由于醫療行業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醫患糾紛時有發生,給醫療機構和醫生帶來了不小的壓力。在此背景下,最高法報告再次強調醫患糾紛責任認定的重要性,無疑為醫療行業法治建設注入了新的動力。
報告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醫患糾紛案件時,將嚴格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對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進行審查。如果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善盡診療義務,或者因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進行診療,那么醫療機構將不承擔法律責任。這一規定的出臺,旨在保障符合規范的診療活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同時也為全力救治患者的醫生提供了堅強的后盾。
善盡診療義務是醫療機構和醫生的基本職責。在醫療實踐中,醫生需要遵循醫學倫理和診療規范,對患者進行科學、合理的診療。如果醫生在診療過程中盡到了自己的職責,但由于疾病的復雜性和患者個體差異等原因,導致診療效果不佳或者出現并發癥等情況,那么醫生不應承擔過多的法律責任。相反,對于那些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或疏忽的醫生,法律將予以嚴厲懲處,以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醫患糾紛責任認定,為解決醫患糾紛提供依據
“最高法報告中對于醫患糾紛責任認定的闡釋提出了明確指引,為解決醫患糾紛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和保障。”3月8日,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展曙光告訴記者,醫患糾紛責任牽涉廣、認定難,一直是較為棘手的一類案件。在遇到此類問題時,往往會根據民法典相關條款進行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2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患糾紛責任認定難,一方面是因為,在醫療糾紛行為過錯與醫療行為過錯責任比例分析中,主觀性比較強,第三方評估機構的依據標準不一等。”3月8日,北京君都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生命科學與健康醫療法律部主任張文波告訴記者,“另一方面是患者普遍不懂醫療知識,對定性定量,即誰是過錯方以及過錯責任比例認定的分析并不是特別了解,所以容易產生很高的期望值。”
近年來,我國針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領域出現的新情況,不斷進行補充和完善。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微,2023年,依法懲治故意傷醫擾醫犯罪,起訴226人,同比下降51.6%。此外,醫法匯公布的《2023年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也顯示,2023年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總計2219件(含執行案件1件、其他案件13件),比2022年案件數量減少了2855件。
展曙光稱,未來,仍需結合實際情況從執行角度摸索出更加細化的思路,尤其是具體判定中的可操作性。張文波則認為,“目前城鄉賠償標準統一化已經完成,下一步應該探討省級鑒定機構統一化、探討單病種定性定量分析規則標準等。”
來源 | 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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