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務人員注意:違規私自接觸將被罰!多省禁令再升級!藥代“七不準行為”出臺
2024-03-04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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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見文末
作者:醫**漫
責任編輯:醫路漫漫
[導讀] 監管趨嚴,藥代“七不準行為”出臺!醫藥領域的糾風行動仍在深入。
監管趨嚴,藥代“七不準行為”出臺!醫藥領域的糾風行動仍在深入。
近日,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福建省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接待醫藥代表管理暫行規定》,對于公立醫院接待醫藥代表,做出了新規定。該文件將于2024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
《規定》明確,醫藥代表在醫療機構開展有關產品學術推廣活動,應先在醫療機構藥學部(藥劑科)、設備科等藥品、醫療器械管理部門登記建檔并報醫療機構辦公室(或醫療機構指定的部門)統一管理,原則上每名醫藥代表每年至少登記一次,未經登記的醫藥代表不得在醫療機構開展有關產品學術推廣活動。同時,醫療機構應建立接待管理制度,按照“三定兩有”(定接待時間、定接待地點、定接待人員,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記錄)原則,實行預約接待。具體工作由醫療機構辦公室(或醫療機構指定的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相關職能部門共同落實。同時,規定對醫藥代表在職務行為中有“七不準”,分別為:(三)承擔藥品、醫療器械銷售任務,實施收款和處理購銷票據等銷售行為;(四)參與統計醫生個人開具的藥品處方數量或使用的醫療器械數量;(五)對醫療機構內設部門和個人直接提供捐贈、資助、贊助;(六)誤導醫生使用藥品或醫療器械,夸大或者誤導療效,隱匿藥品已知的不良反應信息(醫療器械已知的不良事件信息)或者隱瞞醫生反饋的不良反應(事件)信息;與國家藥監局2020年發布的《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中所列舉的七種醫藥代表不得有的情形相比,福建方面特別在文件中增加了不得承擔醫療器械銷售任務、不得參與統計醫生使用的醫療器械數量、不得誤導醫生使用醫療器械等內容。
對于違規開展業務活動的行為,不僅醫藥代表本人會被醫院下“逐客令”,其所供職的相關涉事藥品、醫療器械企業,也可能面臨產品限制的處罰。
按照《通知》要求,醫藥代表私下開展業務活動或違規開展業務活動被發現后,“第一次由醫療機構將情況通報涉事藥品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第二次由醫療機構約談涉事藥品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第三次由醫療機構在一段時間內停止使用涉事藥品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生產(代理)的藥品、器械產品,并禁止該醫藥代表進入醫療機構”。
《通知》還明確,公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要遵紀守法、廉潔從業。嚴禁接受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療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者經銷人員以任何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嚴禁參加其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各公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在本機構內違規私自接觸醫藥代表的,由醫療機構納入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錄管理。其中,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根據相關規定,由相關單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開年以來,已有多地發布醫藥代表相關管理文件及通知,要求藥械企業及從業者嚴格規范自身行為。2月5日湖北省藥監局消息,近日,湖北省藥監局與湖北省衛健委聯合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醫藥代表管理的通知》,要求按照《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加強備案管理。2月4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健委發布《兵團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實施細則(試行)》,準則(九)恪守交往底線,不收受企業回扣的細則,嚴禁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私自會見醫藥代表。1月26日,遼寧省藥監局官網發布消息,由省藥監局組織遼寧省醫藥行業協會、遼寧省藥學會、遼寧省生物技術協會聯合制定了《遼寧省醫藥行業醫藥代表行為準則》,明確醫藥代表藥品推廣“九不得”行為準則。1月26日,湖南省藥監局發布《關于規范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行為自覺維護廉潔誠信守法經營市場秩序的提醒告誡函》,其中明確,各醫藥企業要進一步加強學術推廣和產品銷售管理,規范企業醫藥代表和銷售人員行為,依法依規開展學術推廣、產品銷售活動,發現醫藥代表、銷售人員違法違規的,要及時予以糾正、嚴肅處理。
各醫藥企業要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反商業賄賂制度機制,加強企業內部廉政教育和監督制約,全面組織開展自查自糾。嚴禁假借學術研討、科研合作、捐贈援助等名義進行利益輸送,嚴禁通過各種形式在藥品、醫療器械研制、注冊、生產、經營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行為。1月15日,安徽省藥監局也發布了《第七分局發布提醒告誡函規范醫藥代表行為準則》,向藥械企業發出提醒告誡函,要求規范醫藥代表行為準則,對醫藥代表的7種禁止行為進行了重申和明確。
文章明確,下一步將加大執法辦案力度,切實加強重點企業、重點環節的檢查、督查,對典型案件,將依法嚴厲查處。當前,醫藥反腐風暴尚未平息。開年以來,各地紀監部門已經通報了多條醫院負責人、原藥監及醫保系統領導接受調查的消息。與此同時,對于醫療行賄的糾查繼續深入。據觀察,開年以來,福建、山西、青海等多地公開舉報電話,聚焦醫藥公司多種形式商業賄賂,搜集違法行為線索。湖南、廣東等多地發出告誡函,嚴禁商業賄賂行為。
在新一輪線索征集中,醫藥企業多種形式的商業賄賂成為關注重點,“咨詢費”“講課費”“臨床觀察費”“新藥推廣費”“處方費”“開單提成費”等各種名目的商業賄賂形式被列進部分地區的檢查重點。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將施行,其中明確,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將從重處罰。
新一輪的醫藥反腐將大力鏟除行業亂象,長期來看,劣幣驅逐良幣的競爭環境終將成為過去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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