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衛計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總后勤部衛計委聯合下發《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規定》提出,醫療機構應當配備臨床藥師,三級醫院臨床藥師不少于5名,二級醫院臨床藥師不少于3名,并建立起由醫師、臨床藥師和護士組成的臨床治療團隊,開展臨床合理用藥工作。
《規定》要求,臨床藥師應當全職參與臨床藥物治療工作,對患者進行用藥教育,指導患者安全用藥。臨床藥師應當具有高等學校臨床藥學專業或者藥學專業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并應經過規范化培訓。同時,醫療機構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本機構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8%。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從事藥學專業技術工作或者聘其為藥學部門主任。醫療機構直接接觸藥品的藥學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工作。
《規定》要求,醫療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基本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建立并落實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分級管理制度,建立臨床用藥監測、評價和超常預警制度,制定本機構《藥品處方集》和《基本用藥**目錄》。
《規定》要求,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其他醫療機構應當成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組。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可不設藥事管理組織機構和藥學部門,由機構負責人指定醫務人員負責藥事工作。
據悉,此《規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下發的《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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