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未發現患者輸液時昏迷,患者死亡后家屬向醫院索賠45萬
2023-03-30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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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醫法匯
作者:醫**漫
責任編輯:醫路漫漫
[導讀] 患方認為,由于中醫院違反醫療護理常規,對患者未給予及時護理和監管救治,導致其死亡,起訴要求其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共計45萬余元。
案情簡介
患者趙女士(68歲)因咳嗽、感冒到中醫院就診,當日上午進入心病科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
1.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
2.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3.2型糖尿病;
4.貧血原因待查;
5.腔隙性腦梗塞。
因化驗發現患者血肌酐及尿素氮升高,次日經腎病內科主治醫師會診后將轉入腎病內分泌科治療。
轉入后根據病史及輔助檢查,考慮診斷:
1.慢性腎功能不全CKD4期腎性貧血高鉀血癥;
2.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
3.肺部感染;
4.2型糖尿病、糖尿病腎病;
5.腔隙性腦梗塞;
6.額骨及左頂骨小骨瘤。
醫護人員對患者予加乳果糖口服液潤腸通便、尿素清顆粒通腑降濁治療,并予重組甘精胰島素注射液補充基礎胰島素、頭孢地嗪控制感染,及中醫針劑以腎康針益氣活血等對癥治療。
三日后,因藥庫庫房無藥,腎康注射液未能于上午注射,追加回藥后于當日14:30按醫囑對患者予靜滴腎康注射液護腎及頭孢地嗪針抗感染。15:50,患者丈夫來到病房發現患者正在輸液中,但呼之不應,遂呼叫醫務人員。經檢查考慮急性腦血管意外,予心電監護,吸氧,保持呼吸道通暢,予生理鹽水250ml靜點保持靜脈通道通暢,急查電解質、腎功能、肌鈣蛋白、血氣分析、C反映蛋白、血酮體,急查頭顱CT,同時請中風科急會診。會診意見考慮急性大面積腦梗塞,病情較重,建議轉中風科治療,但患者家屬要求轉市醫院治療。中醫院按照家屬意見給予辦理出院,由120接診至市醫院治療。14天后醫生告知家屬,患者隨時可能出現心跳停止而危及生命。患者家屬要求辦理出院,醫生告知出院后將加速患者死亡,患者家屬表示理解后,于00:30辦理了出院手續。出院診斷為腦疝形成,左側額顳頂葉大面積腦梗死,右側腦室旁左腦梗死,梗塞后腦出血等。患者于出院當日死亡,未進行尸檢。患方認為,由于中醫院違反醫療護理常規,對患者未給予及時護理和監管救治,導致其死亡,起訴要求其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共計45萬余元。訴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意見認為,患者有高血壓病10余年、2型糖尿病5年、高脂血癥、動脈硬化等多種基礎疾病,是腦梗死發生高危因素,存在腦血管意外的高風險,死亡原因是左側額顳頂葉大面積腦梗塞(左側大腦中動脈供血區),導致腦疝形成,致中樞性呼吸衰竭而死亡;中醫院存在醫療護理行為不足:(1)未能嚴格執行分級護理制度,醫方未按I級護理的護理制度的要求進行巡視及記錄;(2)護理記錄不詳細。如,事發當日下午僅有服藥記錄,無輸液記錄;(3)存在護理不周。患者突發病情變化,由家屬發現通知醫護人員。根據現有材料及由于患者未做尸檢,無法確定血栓形成的原因和性質,無客觀、有效的證據證明護理行為的不足與患者腦梗死的發生至死亡存在因果關系,不屬于醫療事故。一審法院認為,雖然患者死亡不是中醫院診療過程中直接造成,但是其在診療過程中,未根據患者高血壓病10余年等多種基礎疾病腦梗死發生的高危因素,未能嚴格執行分級護理制度,患者病情發生變化未及時發現。特別是藥庫庫房無藥,追加回藥后于當天14:30按醫囑執行治療,靜滴腎康注射液護腎及頭孢地嗪針抗感染,但病歷等相關材料均無相關記錄,也無相關觀察輸液的記錄。而患者正是在此輸液過程中突發急性缺血性腦卒中,未能及時得到救治,導致病情惡化。結合患者自身身體狀況、家屬放棄救治等因素,一審法院認定中醫院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判決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共計10萬余元.其認為患方在一審中未申請醫療過錯鑒定,屬舉證不能,判決中醫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顯失公正。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醫療機構護理工作直接服務于患者,關系到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就醫感受。醫院護理對患者疾病的治療有很大的幫助,它能直接關系到患者疾病的快速恢復,減輕患者的身心痛苦,專業、優質的護理服務對醫療質量的改善至關重要。護理分級是患者住院期間,醫護人員根據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進行評定而確定的護理級別。分級護理制度是十八項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之一,依據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分為特級護理、一級護理、二級護理和三級護理四個級別。臨床護士根據患者的護理級別和醫師制訂的診療計劃,為患者提供基礎護理服務和護理專業技術服務。住院患者的護理等級應與其實際病情對護理工作的需要相貼合,由醫師根據患者病情下達醫囑。患者的護理級別并非一成不變,臨床醫護人員應當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的變化動態調整患者的護理分級。護士應當遵守臨床護理技術規范和疾病護理常規,并根據患者的護理級別和醫師制訂的診療計劃,按照護理程序開展護理工作。其內容包括密切觀察患者的生命體征和病情變化;正確實施治療、給藥及護理措施,并觀察、了解患者的反應;根據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顧和幫助以及提供護理相關的健康指導。本案中的患者為一級護理,根據分級護理制度的規定,醫護人員需要每小時巡視患者,觀察患者病情變化。根據醫囑,正確實施治療、給藥措施,并按照病歷管理制度,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的書寫病歷資料。中醫院的醫護人員不但違反了分級護理制度,沒有按一級護理要求進行巡視,導致未能及時發現患者病情變化,而且違反了病歷管理制度。故此,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認定醫方承擔了30%的賠償責任。分級護理制度是護理制度中重要的核心制度之一,護理級別真實反映病人的病情和護理的要求,分級護理制度落實的好壞對護理質量最直接、直觀的反映。同時護理記錄又是護理人員對分級護理的全面理解和貫徹執行的核心,直接體現了護士的專業理論水平、專科技能及護理質量內涵。因此,醫護人員應準確把握分級護理,嚴守規范。違反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除由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還會受到衛生行政部門警告、罰款、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甚至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護理事業服務于人的生老病死全過程,是人民健康的重要守護者。加強醫療機構護理工作是推動醫療機構高質量發展和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的基礎性工作,是實施健康中國戰略、增進全民健康福祉的重要舉措。醫療質量是醫療機構管理的核心內容和永恒的主題,醫療機構必須把醫療質量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各項護理管理制度、疾病護理常規及各級護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嚴格遵守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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