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說臨床上診斷休克時應強調休克是一個病理生理改變過程?
2018-03-30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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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危重病醫學主治醫生600問
作者:南*雪
責任編輯:南山雪
[導讀]
臨床上診斷休克至少應該包括4個方面的內容:導致休克的病因、一定程度的血壓下降、組織灌注不良及組織缺氧的表現器官功能的改變。針對不同類型的休克都有具體的診斷標準。這些標準往往非常具體、量化,為臨床診斷提供了極大的方便,同時也為臨床診斷制定了明確的界限。
更確切地說,應當將休克認為是一種綜合征,是多種致病因素都有可能引發的一種病理生理演變過程。可以引起休克的致病因素作用于機體后,機體在這種損傷因素的作用下已經具有發生休克的潛在危險,或者說休克的病理生理過程已經開始。但臨床上并不馬上表現出血壓下降或出現其它可反應休克的臨床指標甚至休克的病理生理過程已經發展了一段的時間后,其臨床表現可能仍不能滿足休克的具體診斷標準。可以認為,休克的病理生理過程是一條線,而診斷休克的具體標準是這條線上的一個點。這種線和點的概念對臨床治療有著不同的意義。
臨床治療首先應當強調“早”。不僅發現要早,干預也要早。其次,要注重于預的整體性和連續性。尤其是在休克的治療中,這方面的作用更為重要。ICU中的監測性和治療性的儀器也都是在這方面起作用。血壓的改變一直都是診斷休克的重要指標之。但是,在休克發生發展的病理生理過程中,在血壓變化之前已經有眾多因素發生了改變,而血壓的改變是這些因素的共同結果。機體自身的所謂“代償”作用使得血壓的變化出現較晚。應當承認,這些“代償機制”的出現仍然是機體受損的結果和進步損傷的原因。所以,可以說休克時血壓如發生改變,那么休克的過程可能已經過了一半。如果等待病人的臨床表現滿足休克的診斷標準,則已經失去了重要的治療時機。目前ICU的監測和治療手段已經可以在血壓變化之前更早地發現這些因素,使對休克治療開始得更早,更為及時。連續性的監測可以保證對休克的治療更具有完整性和連續性。所以,在臨床治療中強調休克是個病理生理改變過程更具有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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