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1+1》2012年8月29日完成臺本
——讓“精神衛生法”更“衛生”!
解說: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對《精神衛生法(草案)》的主要問題進行了修改。
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如何診斷?“強制收治”的程序如何設計?精神障礙患者應該享有什么樣的權利?正在審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備受關注。
馬弘:
必須有一部法律來保證患者在需要得到治療的時候能夠得到治療。
解說:
將司法鑒定改為醫學鑒定,改為不住院不利于治療改為自愿住院,我們關注一部重要法律的修改,我們更關注法律修改背后的方向。
吳春霞:
醫院沒有做鑒定,直接把我當成精神病人來治。
解說:
一個正常人為何在精神病院被治療了132天?
《新聞1+1》今日關注“《精神衛生法》進入二審!”
主持人(柴璐):
昨天全國人大對提交的《精神衛生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各界對于這次審議非常關注,不僅僅是因為跟去年一次審議相比,這次法案當中的很多規定都做出了相當程度的修改,更是因為這樣一部法律歷經27年的醞釀,終將揭開蓋頭。第二次審議和第一次審議相比,究竟有哪些條文做出了哪些修改?“被精神病”的現象能否就此終結?今天我們共同來關注。
解說:
一個億,這是我國各類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數,而其中有超過約1600萬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這一龐大人群使得精神衛生在我國既是重大公共衛生問題,也是公眾關注的社會問題。
就在昨天,歷時27年,歷經10余次修改的《精神衛生法(草案)》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第二次審議階段。
去年6月,備受關注的《精神衛生法(草案)》首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在當時被看作是《精神衛生法》從“一個行業規定”走向“國家大法”的巨大轉變。
去年10月份,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精神衛生法(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對比第一次審議的草案初稿,這次的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多處修改。
主持人:
草案第28條明確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草案還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規定了診斷和復診的程序,還規定了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復診結論有異議的司法鑒定結構進行鑒定和重新鑒定的程序。
解說:
草案二審稿提出,精神障礙鑒定由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自主委托進行,其性質是醫學鑒定,不是司法鑒定。鑒定和重新鑒定一般需要60天時間,時間長、成本高對患者不利,再者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缺乏自制力,往往不愿接受住院治療,但規定在監護人同意住院治療的情況下,患者又可以要求復診鑒定,實踐中會造成新的社會問題。
馬弘(北京大學精神衛生研究所主任):
因為它是一個慢性過程,如果到,比如說(病情)到后面,治療的時間比較長了,但是前面還有康復的問題,隨著患者年齡增加,監護人的年齡也增加,最后監護起來力度可能就不夠了。
解說:
草案二審稿將草案初審稿第27條中,“精神障礙司法鑒定機構”修改為“依法取得職業資質的精神障礙鑒定機構”,將“司法鑒定人”修改為“鑒定人”,明確鑒定的性質為醫學鑒定。
馬弘:
作為法律證據之一,所以這樣的機構叫司法鑒定機構。如果說沒有觸犯刑律的患者,他又需要強制住院,比如說他非常衰退、非常不照顧自己,社會退縮(很厲害),他也需要強制治療的時候,他又不涉及破壞公共秩序的時候,如果再沿用司法精神病鑒定這套程序,對他應該就不適用了。所以現在改成醫學鑒定,從說法上應該說是區分開來了兩類不同性質的對患者的一個診斷復核的程序。
解說:
另外,草案二審稿還刪去草案初審稿第26條中,有關在監護人同意住院治療的情況下患者可以要求復診、鑒定的規定和有關重新鑒定的規定。但為了能保障患者的權利,相應地增加了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認為行政機關、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患者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主持人:
剛才短片當中也說到,一億精神病患者,背后可能不僅僅是一億個精神病患者的家庭,還可能會牽涉更多的,有千絲萬縷的社會群體和人群。因此當然這部法律的出臺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非常慎重的。
可以回顧一下,整個在起草、審議、出臺當中的過程。
1985年,《精神衛生法(草案)》開始起草;2011年9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且原則通過《精神衛生法(草案)》;2011年10月份,《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及其說明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并且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2011年10月24日,《精神衛生法(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第一次審議;在2012年8月27日,《精神衛生法(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審議。
整個過程非常慎重,同時也不得不說明這樣一部法律其實只是一部衛生法,只是一部行業內的法律,有可能是行業內最高的法律,但是它并不是一部以限制公權為主的《行政法》,或者是規定犯罪或刑罰的《刑事法》。因此作為一部行業內的法律,可能在強制力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不管怎么說,這樣一部法律的出臺對于最大程度上的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權益來說,當然是一件必須行之事。
第二次審議跟第一次審議相比,究竟有哪些規定做出了改變?這些規定對于精神病患者來說,他們的權益又是得到了更多的保障還是縮水?今天即將會連線中華精神醫學學會秘書長楊甫德先生,請他來給我們介紹一些相關的情況。
楊先生,你好。您也是參與到這次立法過程當中的一位學者,我們也做了一個簡單的PPT,把第二次審議一些規定的情況跟第一次審議的情況做了一個簡單的對比,可以先跟觀眾一起來分享一下。
在去年第一次審議當中,對于精神障礙鑒定的性質列為司法鑒定,而這一次列為了醫學鑒定。而之前在一審當中,認為在鑒定的時候可以有兩次鑒定,如果是患者及其親屬對于第一次鑒定的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二次鑒定,但是在二審當中已經刪除了這樣一些規定,明令說只能是一次鑒定,就是一個終結的結果。第三點非常重要,也是各界爭議最大的,非自愿住院。在過去曾經規定患者要不要住院,可能這個權利是在醫生手里,他是不是一定要住院是由醫生說了算,現在第二次審議規定看到了自愿住院,非強制的。可能這樣一個權利交到了患者及其親屬的手里,而并不是醫生的手里。我們想逐條請您幫我們分析一下:
第一條,從司法鑒定到醫學鑒定,其實條文文字是這樣的,原來是“精神障礙司法鑒定機構”現在修改為“精神障礙鑒定機構”,原來是“司法鑒定人”現在改為“鑒定人”,去掉“司法”這兩個字究竟有什么樣的改變,內涵上?
楊甫德(中華精神醫學學會秘書長):
這樣一種修改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司法鑒定當前有司法鑒定條例的相關規定,明確要求只有公安、檢察院和法院才能啟動司法鑒定的程序。但是這次修改為醫學鑒定,核心是強調既要進行像司法鑒定這樣一種嚴格程序的有關診斷判斷,同時也要有別于普通的臨床診斷。所以這次修改為醫學鑒定更加符合實際操作,也會讓更多患者得到更加嚴格的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