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2年12月14日,原告張樹清的妻子秦冬梅到被告濮陽市安陽地區醫院鞏固治療白血病。秦冬梅入院時精神好、飲食好、睡眠及大小便均正常。2003年1月5日下午4時,秦冬梅病危。次日凌晨1時22分,秦冬梅死亡。
秦冬梅在被告濮陽市安陽地區醫院住院治療23天,除醫保支付部分外支付醫療費14998.21元。
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184元、陪護費1000元、喪葬費3000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8926.08元。
[審理過程]
根據原告和被告訴辯意見,**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為:
(1)被告的醫療行為與患者秦冬梅的死亡之間有無因果關系;
(2)被告應當賠償的具體項目和金額。
原告張樹清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提出下列證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不予受理的函,以此證明無法證明被告濮陽市安陽地區醫院無責任。被告濮陽市安陽地區醫院質證認為,不予受理鑒定的原因是原告對病歷有異議,被告已完成舉證責任。被告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提出下列證據:秦冬梅的病歷,以此證明被告已盡到舉證責任。原告張樹清質證認為,病歷經過修改、偽造、是不真實的。
原告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提出下列證據:1、醫療費單據,以此證明患者秦冬梅的醫療費用為23814.82元,除去醫保支付的部分,實際支付了14998.21元。2、死亡證明書,以此證明秦冬梅是2002年12月14日入住濮陽市安陽地區醫院,2003年1月6日死亡,住院23天。被告濮陽市安陽地區醫院質證認為,醫療費應以原始***為準,對死亡時間無異議。被告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未提供證據。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被告于2003年6月30日向**提出醫療**技術鑒定申請,**委托安陽市醫學會進行鑒定。2004年9月15日,安陽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向**發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不予受理的函,決定不予受理。
[裁判結果]
被告濮陽市安陽地區醫院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樹清醫療費等各項損失28788.27元。
[理由]
**認為,患者秦冬梅在被告濮陽市安陽地區醫院接受治療,雙方已形成了事實上的醫療服務關系。
被告享有收取醫療***的權利,負有及時、正確及符合醫療規程地為患者進行醫療服務的義務;患者享有及時、正確得到醫療服務的權利,負有支付醫療費的義務。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被告在實際對患者提供醫療服務中應嚴格遵守各項醫療規范,采取最為合理的醫療措施,以達到最佳的治療效果,但在被告對患者秦冬梅的實際治療中,秦冬梅病情突然惡化并死亡,被告應給出合理的解釋。
原告妻子在治療期間死亡與被告產生爭議,被告應就醫療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被告雖然提出醫療**技術鑒定申請,但是被告提供的病歷與原告2003年3月3日**的病歷不一致,原告對病歷有異議,安陽市醫學會決定不予受理,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依據證據規則推定原則,應認定被告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應對因秦冬梅死亡而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合理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14998.2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4元、喪葬費3000元的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陪護費應當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9617元計算,一人23天,計606元。交通費應當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由于原告未提供交通費***,故**對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秦冬梅的死亡雖給原告精神上造成痛苦,但秦冬梅的死亡這個結果的發生,有一定的自身健康原因,根具有關法律規定,對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應酌情予以支持,**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萬元。綜上,被告應當賠償原告各項費用28788.27元。
[法官點評]
舉證責任倒置,是就當事人一方的特定事實主張,由雙方當事人就該事實主張或其部分構成要件承擔否定成立的舉證責任。最高人民**《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
“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此規定明確規定了醫療侵權**中舉證責任倒置的范圍,就是醫療機構對在醫療活動中不存在過錯以及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有以下兩個特征:其一,醫療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為法定舉證責任倒置,必須適用,法官沒有自由裁量權。其二,醫療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為部分反駁主張舉證責任倒置,即過錯和因果關系反駁主張舉證責任倒置。在醫療侵權**中,“舉證責任倒置”并不意味著舉證責任完全由醫療機構承擔,作為原告的患者就不承擔舉證責任了,首先原告應提供其在該醫療機構就診即與就診機構存在醫療關系和原告有損害后果。由于醫療侵權**中,實行的是過錯責任推定原則,所以,在原告提供了上述證據后,舉證責任就轉移到了醫療機構身上,就首先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醫療機構就必須證明自己在醫療活動中沒有過錯和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否則醫療機構就要承擔醫療損害賠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