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中的舉證責任分配(3)
2010-11-29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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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醫師維權律師網
作者:大*勒
責任編輯:大彌勒
[導讀] 近年來,醫療**案件逐年上升,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而“舉證責任倒置”又是醫療**案中的要點,醫生們一定要了解“舉證責任倒置”,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介紹一個案例來解釋一下什么是“舉證責任倒置”。
對于絕大多數醫療**案件,選擇過錯推定的侵權之訴明顯有利于患方,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某些其他醫療**當患者選擇違約之訴時,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歸責,這樣更有利于受害方權益的保護,對于此類案件則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行“誰主張,誰舉證”。
其三,還有的醫療**中存在這樣的情況,因為患者掌握著重要的證據,比如病例、CT片、X光片等,如果發生爭議,讓醫療機構舉證根本不可能,因為這些證據在患者出院之后往往已經帶走,如果此時讓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那么患者拒不出示的話,醫療機構只能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隨之而來的也只能是醫療機構的敗訴,這種情形是有違公平這一原則和精神的。
(四)法官的認知能力在醫療**中的應用司法認知又稱審判上的知悉,是世界上許多國家證據法上所普遍適用的就某些特定的待證事實由法官直接加以確認,從而免除當事人證明責任的一種訴訟模式,屬一種特殊的審判上的查明方式。可以說作為法官其認知能力要比一般人要高,對于一些簡單的醫療**案件,法官可以充分發揮自己的認知能力來做出判決,而不必一味進行醫學鑒定。
隨著醫學科普知識的推廣,一些醫學常識可以歸納為證據規則第九條規定的“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律”范疇(如注射青霉素應當進行皮試、輸血前應當進行血型交配實驗等)。而對于上述情況,當事人是無須舉證證明的。因此,雖然是醫療**案件,未必都需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方可的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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