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全國的安徽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醫護人員被殺案于12月24日在合肥市中級人民**公開宣判。法庭判決,被告人彩春鋒犯故意殺人罪,但其患有偏執型精神障礙,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且構成自首,一審判處被告**,**。彩春鋒當庭表示放棄上訴。法庭同時判決被告人民事賠償共計7萬余元。
2012年11月13日上午,彩春鋒因對治療手段有疑問,手持菜刀來到安徽醫大二附院泌尿外科病房,砍傷護士長戴光瓊等5名醫護人員,戴光瓊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3年11月19日,該案在合肥市中級人民**公開審理。對被告的兩份司法鑒定結論,成為案件辯論的焦點。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彩春鋒患精神分裂癥(偏執型),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彩春鋒患有偏執型精神障礙,作案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合肥市檢察院采納了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以涉嫌故意殺人罪移送合肥市中級人民**提起公訴。檢方認為,嫌犯彩春鋒涉嫌故意殺人罪,但患有偏執型精神障礙,案發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