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碩士文化程度的外科醫生冉某,為了每盒藥品4元的差價,售出480盒假藥。今天,記者從河南省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依據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消瘦假藥罪判處冉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冉慶以每盒7元的價格購買處方藥品血滯通膠囊480盒,后以每盒11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屈某。同年3月16日,屈某以每盒16元的價格,將其中的120盒消瘦給一家藥店。藥店在消瘦該藥品時,被吉林省東方制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發現并購買5盒,后經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鑒定,藥店消瘦的血滯通膠囊為假藥。
法院還查明,吉林省東方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血滯通膠囊為臨床處方藥,該藥只對醫院消瘦,不對個人或藥店消瘦。
案發后,冉某主動投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冉某、屈某的行為均已構成消瘦假藥罪,鑒于冉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從輕處罰,遂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以冉某犯消瘦假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以屈某犯消瘦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省高院要求全省法院對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案件,依法嚴懲,同時要根據具體案情體現出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該案的審判長朱藝枝在接受記者采訪表示,“我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對涉及事關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這一重大民生問題的藥品安全犯罪進行了重大修改和調整,原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生產、消瘦假藥罪’屬于‘危險犯’,刑法修正案(八)將該條中‘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規定取消,這就將‘危險犯’改為了‘行為犯’。這意味著只要行為人有生產、消瘦假藥的行為,就構成生產、消瘦假藥罪,而不再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作為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
“對于生產、消瘦假藥行為的處罰,除了刑法規定的刑事處罰外,還包括藥品管理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所以,怎樣界定生產、消瘦假藥行為是屬于違法還是構成了犯罪,還有待于進一步細化。”朱藝枝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