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甲狀腺后聲帶受損 醫院責任幾何?
2016-12-27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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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環球醫學
責任編輯:謝嘉
[導讀] 甲狀腺切除術可能損傷喉返神經,導致聲音嘶啞等癥狀?;颊邨钅橙ツ翅t院手術治療甲狀腺疾病后,聲帶發聲極度嘶啞,無法恢復。對此,醫院責任幾何?
甲狀腺切除術可能損傷喉返神經,導致聲音嘶啞等癥狀?;颊邨钅橙ツ翅t院手術治療甲狀腺疾病后,聲帶發聲極度嘶啞,無法恢復。對此,醫院責任幾何?
2012年5月,楊某因患左側甲狀腺疾病,進入某醫院接受治療。經該院普外科診斷為“左側甲狀腺占位”。同年5月25日,楊某在該院進行“左側甲狀腺腺瘤切除術”,術后楊某不能發聲。次日,其聲帶發聲極度嘶啞。2012年年底,楊某到某省立醫院做電子喉鏡檢查,確診其為左聲帶麻痹,無好轉可能。
楊某多次找手術醫院交涉,要求院方對其醫療過錯行為承擔責任。但醫院堅稱其醫療行為完全符合診療規范,拒絕承擔任何責任。
楊某將醫院訴至**。經司法鑒定,醫院對楊某的醫療行為存在手術操作不當和不記錄手術后重要異常的過錯;其上述過錯與楊某左側喉返神經永久性損傷的后果之間存在大部分因果關系,參與度約為90%,楊某構成九級傷殘。最終,該案在**的主持下,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醫院一次性賠償楊某各項損失共計150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br />
本條事實上確立了醫療損害侵權中的兩個原則:一是醫療損害侵權中適用過錯原則,即醫療機構或者義務人員有過錯時,方才承擔侵權責任;二是雇主賠償原則,即醫療損害侵權中,無論是醫療機構還是義務人員有過錯,其賠償責任均由該醫療機構承擔。前一原則為我國法律條文中第一次對醫療損害侵權的歸責原則所作的較為明確的規定。后一原則與本法前面雇主承擔完全賠償責任具有一致性,但同樣存在因雇員故意或重大過錯造成醫療損害侵權的,醫療機構沒有對其行使追償權的依據。
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條中在審議過程中爭議較大的是對“相應的診療義務”的具體限定表述。正式公布時僅保留了“當時的醫療水平”這一定語,而刪除了“考慮地區、醫療機構資質、醫務人員資質等因素”這句話。其意義在于避免實踐中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以此來作為不盡診療義務的借口,而造成“水平低犯了錯誤就不承擔責任”的誤解。但是具體適用本條的時候還是應考慮以上已被刪除的那句話來綜合考量醫務人員是否盡到了其相應的診療義務,不能“一刀切”。
本案中,醫院在對楊某進行“左側甲狀腺腺瘤切除術”手術時,由于操作不當,致使楊某左側喉返神經永久性損傷,并且在術后病歷中沒有記載該手術的并發癥,導致楊某治療不及時造成其聲音極度嘶啞、發聲困難,無法恢復。因此,醫院依法應當賠償楊某由此產生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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