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近期國內發生幾起醫生聲明拒絕為患者治療的情況,值得思考的是,作為醫務人員,我們可以拒絕么?
根據《執業醫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醫師“不得拒絕治療”的情況限于“急?;颊?rdquo;和“突發事件”這兩種情形。其他情況并未明確規定,根據民法“凡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行為均可為”這一基本原則,醫方在受威脅、侮辱時,患方不配合、**違規、過分要求不聽勸阻時,醫患對簿公堂時,醫方可以使用拒絕治療權。
但請注意,拒絕治療是一把雙刃劍,就像我們用藥一樣,雖非禁忌但請慎用。因此筆者建議醫者慎重使用拒絕治療權,甚至不用,因為治病救人是醫者在希波克拉底下的誓言,也是我們該有的職業精神。
先來看幾個案例:
案例一
2015年4月18日下午15時,四川某醫院婦產科醫生楊某正在為一名孕婦進行診治,一位患者家屬持掛號單沖進診室要求楊醫生立即為其開一張急診入院證,楊醫生了解患者病情并查看患者檢查單后,給出患者處理建議,但患者家屬拒絕,威脅醫生立即開住院證明,并口出狂言威脅醫生人身安全。楊醫生擔心繼續與家屬糾纏,會進一步激化矛盾影響其他病人和醫護人員安全,于是退出診室,請當天住院總繼續為病人診治。住院總查看病人后,給出與初診醫生同樣的處理建議?;颊呒覍俸髞黼x開診斷室后再度折回,威脅楊醫生“不要后悔,走著瞧”.4月22日,該院14位醫生聯合簽名發出要求患方道歉的申明,提出“若患方不道歉,將拒絕為其提供任何服務”.那么,這樣的拒絕,我們可以么?
案例二
2014年8月上海一位女子帶5歲的女兒去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就診,骨科急診值班醫生正在接診另外一名患者,要求該女子先去掛號,該女子突然伸手撓值班醫生臉部。報警后進行協調,因為醫生的傷不夠重,所以警察建議進行雙方調解,但在溝通中該女子態度惡劣,值班醫生拒絕調解。醫院給患兒進行了復位和石膏固定,隨后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骨科馬瑞雪主任公開發布了一個強硬聲明:在得到合理處理之前,她所在的科室拒絕繼續為患兒提供醫療服務。那么,這樣的拒絕,我們可以么?
案例三
患者因腰部疼痛到某醫院就診,入院后醫院積極完善各項輔助檢查,進行活血止痛、營養神經細胞等治療。但當林某的癥狀好轉后,便開始出現不配合治療的情況,如入院第三天即要求醫院停止輸液治療,經常自行離院外出并勸阻無效等。而當醫院建議其出院時,又被其拒絕,后患者要求醫院予以手術治療,醫院以該院沒有MRI檢查設備,手術能力不足為由,拒絕為其進一步治療。后患者出院,出院醫囑注明:“建議患者到上級醫院行MRI檢查并治療”.那么,這樣的拒絕,我們可以么?
案例四
患者因外周血管問題入住某醫院,完善術前相關檢查,具備手術指征,擬安排第二天第二臺手術,預計10點前進入手術室。第二天由于第一臺手術拖臺,第二臺手術10點10分尚未開始,醫生已向患者及家屬解釋相關原因,但患者家屬質疑醫院有加塞手術嫌疑,并強行在非探視時間(該院實行封閉式管理)要求探視,并與醫護人員發生沖突,揚言要與醫生清算,并有侮辱性語言,主刀醫生下第一臺手術后得知此情況,上報科室,科室決定暫停此患者手術,如不道歉,將拒絕為其手術,勸其出院。那么,這樣的拒絕,我們可以么?
以上四個案例均涉及醫方拒絕為患者治療的情形,但各有不同。現在我們要探討的就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下稱醫方)是否有拒絕治療權呢?這是我們在醫療訴訟和行醫過程中常常遇到的一個問題。由于現行法律對此規定并不明確,因此,對這一問題并未解決,各種說法莫衷一是。又由于現在普遍認為“患者屬弱勢群體”,因此,法律界和輿論界均比較強調對患者權益的保護,而忽視了對醫方合法權益的保護。并由此在法學理論界產生了一種“病人有權拒絕治療,醫生無拒絕治療權”的觀點。
筆者認為,除了“急?;颊?rdquo;和“突發事件”,醫方有拒絕治療權,但這種權利的使用有明確的限制情形,并且需要慎之又慎。
什么情況下我們不能拒絕?
我國法律關于醫務人員不得拒絕治療的惟一規定見于《醫師執業法》第24條及第28條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及時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和“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的規定??梢?,現行法律規定的醫師“不得拒絕治療”,僅限于“急危患者”和“突發事件”這兩種情形。也就是說遇到緊急救治(多發生在急診),哪怕家屬有些情緒化語言和沖動,我們也要以“打碎牙往肚里咽”的醫者職業精神進行全力救治,除了這兩種特別情形,并無醫務人員不得拒絕治療的規定。
回到本文的案例一,醫生聯名提出“若患方不道歉,將拒絕為其提供任何服務”,該案例的產婦已經足月,如果產婦出現緊急情況需要剖宮產手術,該醫院的醫生是不能拒絕的。所以這種聲明只是我們的一時發泄,說說就可以了,該案例最后也得到了圓滿解決,就在聲明發出當天,根據孕婦情況,醫生們為其實施了剖宮分娩,母嬰平安。而4月22日晚家屬主動向當事醫生賠禮道歉,當事醫生接受道歉。
什么情況下我們可以拒絕?
有學者認為《執業醫師法》第21條第1項對“拒絕治療權”有規定。該條文寫到醫師享有“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的權利。針對該內容的理解,學術界存在分歧,即醫生的這種權利是醫療權還是醫療執業權?作為公民任何權利我們可以使用也可以放棄,如果是醫療權,那么醫生可以進行救治也可以放棄救治,顯然立法原意并非如此;如果是醫療執業權,那么醫生可以選擇執業也可以放棄執業。中國政法大學劉鑫教授認為這里說的權利應當是醫療執業權,即獲得醫療執業資格的醫師有權選擇行醫或者不行醫。筆者認同此觀點,即這里談的是醫療執業權,也就是說《執業醫師法》并未對“拒絕治療權”做出相關規定。
既然如此,醫患關系屬民法調整,醫療行為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凡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行為均可為”這一基本原則看,醫務人員就有權拒絕除上述兩種情形以外的任何醫療服務。但若作這種理解,顯然是有違醫師的職業道德和立法本意的,同時也是不現實的。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以及一些專家學者的研究(東南大學張贊寧教授),醫療行為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行為,暫且可以將醫方的拒絕治療權限制在下列幾種情形內:①病人不配合治療;②醫生人身權利遭受威脅或不法侵害;③醫生的人格尊嚴遭受侮辱;④病人及其家屬違反院紀院規,又不聽勸阻;⑤當醫生成為該病人的被告;⑥當患方向醫方提出不切實際的過分要求,又不聽勸阻。
概括起來就是:醫方受威脅、侮辱,患方不配合、**違規、過分要求不聽勸阻,醫患對簿公堂時,如果非“急危患者”和“突發事件”,醫方可以使用拒絕治療權。不過筆者聲明,這幾種情形法律并無規定,就像我們用藥一樣,雖非禁忌但應慎用。
簡單分析一下這六種情況。我國憲法第37條、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可見人身權、人格權是憲法賦予每一個公民的最基本權利,對醫務人員當然也不例外。所以,當醫生人身權利遭受威脅、當人格尊嚴受到侮辱時,醫務人員有權拒絕治療;當病人不配合治療時,基于醫患之間的最基本信任關系產生破裂,在此情況下不治療對醫生和患者均有利,因為患者不信任醫生,他也不會再要求醫生治療,而醫生強行治療只會違背患者知情同意權。但切勿對患者的“不配合”一刀切,有時大部分患者的不配合是由于醫患溝通的缺位,所以遇到問題先要想辦法找原因解決,而非套用條款辦法,拒絕治療;當病人及其家屬違反院紀院規,又不聽勸阻時,為維護醫療秩序,不影響其他病人的休息和治療,醫方有權拒絕治療,甚至責令其出院;當醫生成為該病人的被告時,就形成了互為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人,這樣的醫患關系更加無法建立在相互信賴的基礎上,因此醫方有權拒絕治療;當患方提出不切實際的過分要求又不聽勸阻時,比如要求醫院“必須保證治療無任何差錯或并發癥”,才肯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醫方有權拒絕治療。
“拒絕治療”雖非禁忌但應慎用
1.法律并沒有規定哪些情況可以拒絕治療,也沒有提出“拒絕治療權”的概念“拒絕治療”是醫方當事人的一種法律權利,而非法律義務。法律權利是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的,只有義務才是必須履行的。這也就是說:當發生有上述6種有權拒絕治療的情形時,并非是非得行使拒絕治療權不可;相反,作為以“救死扶傷、治病救人”為宗旨的醫方,仍應慎重行使“拒絕治療權”,即非到萬不得已時,不要輕易行使“拒絕治療權”.
2.大多數情況患者的不配合或者過多要求是溝通缺位所致??梢哉f互聯網將醫學變得不再那么神秘,無論是手術、治療,還是用藥,患者及其家屬都可以BaiDu一下,或者下載個APP查詢一下,當患者自行得知的內容與醫生的治療方案產生分歧時,便會想尋求一個解答或解釋,筆者將這部分病人稱之為“學習型患者”.可是部分醫生遇到這樣的問題時,通常會認為患者對其不信任,不想再與該患者或家屬溝通或繼續診治,醫患矛盾一觸即發。作為一名醫務工作者,我們換位思考一下,當我們的家人生病時,我們會怎么做?我們只有一條生命,也只有一個親人,我們有更便利的條件去找相關專家咨詢,只能比普通人群更加謹慎,更加“兩害相權取其輕當”,當我們家人主治醫生的治療方案與我們咨詢的方案產生分歧時,我們是不也想問一句為什么,以尋求心安理得,畢竟醫療是不可逆的,同時伴有著傷害。所以切勿錯誤理解“不配合”和“過度要求”,進而使用不該發生的“拒絕治療”.可以說,拒絕治療是一把雙刃劍。
3.現實中我們還會遇到很多復雜問題,比如家屬拒絕簽字,患者欠費等情況,當這些情況摻雜著緊急救治的情況時,事情又會變得更特殊,因此本文只是想探討我們可以拒絕治療,但并不建議拒絕治療,不管法律法規怎樣規定,治病救人是醫者在希波克拉底下的誓言,也是作為醫者該有的職業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