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立兒童醫院發生的“死嬰復活”事件震驚全國,人們感慨生命如此不被珍惜,唏噓弱小棄兒遭受如此摧殘,譴責父母和有關醫生如此不負責任。11月22日上午,這位不幸的嬰兒離開了人世,把嚴肅的考問留給了我們。
為此,記者采訪了安徽醫科大學人文學院副院長程孝文副教授、法學系主任馬青連博士、法學教師周新生博士。
家長無權丟棄嬰兒
在這起事件中,孩子的家長簽字放棄治療,并將仍活著的病殘嬰兒遺棄在醫院,自行回家。對此,法律專家說,這在法律上是絕對禁止的,屬于遺棄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明確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專家說,即便家長簽字放棄也是無效的,是割不斷二者之間的撫養義務的。
但這種現象目前在醫療機構經常發生,為什么司法沒有介入?專家認為,家長遺棄孩子的原因主要有幾個方面:一是孩子有先天性殘疾或缺陷,需要高昂的治療費用,家庭無法承受;二是家長希望生一個健康的孩子,生下來發現有殘疾就遺棄了;三是傳宗接代的傳統觀念以及農村家庭需要勞動力等因素導致女嬰被遺棄。此外還有非婚生育等情況。但無論何種情況,家長遺棄孩子都是違法行為,都應該受到法律的追究。安徽省立兒童醫院的案件就屬于上述第一類情況。
專家指出,目前,司法極少介入此類案件,主要是因為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沒有跟上,殘疾兒童的治療費用、養育費用沒人買單,家境困難的孩子家長無法承受巨額費用。即便法律判定家長有罪,把棄兒送回家,也難以避免個別家長用各種辦法讓孩子“自生自滅”。
醫院面對病殘棄兒有顧慮
如何面對被遺棄在醫院的殘疾兒童,這是各家醫院普遍感到困惑的問題。讓家長帶走,家長不愿意;送福利院,福利院會表示,這是有法定監護人的孩子,按照規定是不收的;留在醫院又存在大量的法律、道德、經濟問題,而且也不是醫院的職責。
專家分析,目前醫院救治病殘棄兒存在的主要問題有3個,首先是法律問題,因為法定監護人“跑了”,造成監護人缺失,很多需要監護人知情同意的事項就無法進行,如病情告知、簽字手術等;其次是經濟問題,棄兒治療時間越長,醫院承受的經濟壓力就越大;第三是倫理問題,誰來充當棄兒的父母,誰來給孩子家庭的溫暖?在安徽省立兒童醫院事件的背后,這幾個問題都有,但最主要的是監護人缺失,作為法定監護人的父母放棄了,誰來維護棄兒的權利?
專家說,有些家長把孩子丟在醫院一走了之,而承擔著救死扶傷職責的醫院卻不能遺棄,絕大多數的醫院會繼續進行治療,直到孩子痊愈或死亡,而且經常會出現“治好了卻送不走”的窘境。發生在安徽省立兒童醫院的事件提示,醫院應該對棄嬰積極救治,而不是姑息治療;出現危象應全力搶救,而不是任其死亡,否則就可能產生一系列的問題。
專家分析認為,安徽省立兒童醫院此次事件經治醫生有技術問題,有責任心問題,可能更多的還是經濟壓力問題。
如何保障病殘棄兒權利
如何從法律、法規、制度層面,解決醫院屢屢出現的病殘棄兒問題?專家們在討論中提出,首先,要制定有關棄兒救治的法律,保障病殘棄兒的醫療救治和生活救助,這樣才能減少病殘兒童被遺棄現象;第二,病殘棄兒救治應納入社會保障體系,讓醫院救治棄兒沒有經濟上的后顧之憂;第三,依托殘聯的殘疾兒童救治基金會,廣泛接納社會各方捐助;第四,可探索建立殘疾兒童強制保險,以籌措更多的救治資金;第五,實行病殘棄兒救治定點醫院制度,制定必要的免責條款(如免告知、免簽字等)和經費保障制度,確保病殘棄兒的生命權和健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