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并處罰金。
( 一)情節嚴重是指: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是適用較重法定刑的情節。 (二)主體要件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三)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因為,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既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采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放縱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