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醫生因醫療事故被刑事審判,雖“僅負次要責任”。
近日,一樁醫療事故引發的刑事案件在廈門思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這樁被法院判定,醫院僅需負次要責任,主治醫生卻被刑事審判,或將面臨牢獄之災的“罕見”案件,引發業內關注。
據了解,若此次審理“醫療事故罪”罪名成立的話,主治醫生溫紅將會被吊銷執業醫師證,判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還會面臨140萬的巨額索賠。
據公開資料,溫紅是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兒科主任,擅長小兒白血病及各種腫瘤的化療、地中海貧血、再生障礙性貧血等疾病的診治。是中國醫師協會兒科分會血液腫瘤學組委員、福建省醫學會兒科學會血液組副組長。
2015年12月7日,溫紅所在的科室收治了一位高危的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患兒,在此之前,該患兒就曾兩次入院治療。
這次治療,患兒住了兩個月的院,卻因在化療時出現發熱、膿毒血癥伴感染性休克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搶救無效后死亡。
高危患兒,多次入院!最終結果如何,大家都清楚,但真當要面對時,家屬卻不愿意了。他們認為孩子的死有貓膩:在第三療程化療中,是醫生擅自提前化療、盲目使用化療藥物,卻沒做好血藥濃度檢測、患兒出現副反應后,也并未及時采取有效的診療措施等。
盡管醫院多次解釋,所有的治療都是符合常規治療的,患兒之死是自身疾病發展,都無濟于事,家屬完全聽不見去。
于是,這場“醫鬧”的拉鋸戰就這樣展開,家屬將醫院告了。
在后續的審理中,思明區人民法院委托湖南湘雅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司法鑒定。
2017年5月,湖南湘雅司法鑒定中心給出結果:醫生化療、用藥均合規,但第三療程未按時監測(甲氨蝶呤)血藥濃度、為采取充分水化治療,建議醫方過錯參與度為次要原因。
同年9月,法院一審判決:醫院承擔次要責任,賠償患方53萬余元。(點擊閱讀原文查看判決書)
當時,患方接賠付,不再提起上訴。
可誰,拿到賠付后患方轉頭就去報了警,以“涉嫌醫療事故罪”控告涉事醫生,附帶民事訴訟向醫生索賠140余萬。
2018年11月,廈門市醫學會做了醫療事故鑒定,給出的結論是: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負次要責任。
廈門醫學會和湘雅司法鑒定中心的結果一致,這也就意味著家屬控告的“醫療事故罪”并不成立。
可很遺憾,2019年年初,溫醫生還是被檢方批捕,移送至法院,取保候審。
被逼無奈、走投無路的溫醫生,曾向醫師報寫信求助。
2023年4月12日,案件開庭審理。
4月13日,溫醫生在接受相關媒體采訪時,公開表示:案件拖了這么多年,從司法到單位,不停的被家屬控告,身心俱疲,相信司法會公平公正。
但關于案件更多細節,溫醫生并不愿意過多提及,只表示案件仍在審理中。
溫醫生事件引發關注后,眾人一臉懵,有網友表示:實在沒看出什么錯誤,怎么就醫療事故了呢?如果這個案例向全國推廣,那幾乎所有重癥、腫瘤科醫生都有罪!
其實網友的這種說法能夠理解。
據醫法匯此前布的《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顯示,2019年至2021年,進兩年期間,判斷醫方需要承擔責任的案件公6467件,其中醫方責任級別至少是“次要責任”或以上的,占82.97%。
有相關法律人士表示:根據這個數據,被定罪的醫生少之又少,因為大部分情況下都不宜刑事追究。尤其是疑難雜癥,有的還涉及院內不同系統合作,影響因素多。若疾病本身特點是導致不良臨床后果的主要因素,在刑法處置時對待個體醫者更應該“寬泛”而不是“寬濫”。
李建雪醫生一案的辯護律師鄧利強曾說過一句話讓小編記憶猶新,他說:“如果每位患者死亡,都要醫生承擔刑事責任的話,誰還愿意做醫生?”
就拿這個案件來說,當時患兒來醫院住院治療時已經高危,難道家長不知道,醫生沒有告知嗎?這些都是意料之中的結局,雖然能理解家屬失去孩子的痛,但很難理解他們抓著醫生不放的行為。
這個案例一審的結果我反反復復看了幾遍,唯一的疑問是:用了甲氨蝶呤后水化不充分,未及時檢測血藥濃度。但怎么才算水化充分,血藥濃度多久監測一次合適呢?具體標準是什么?這兩者之間,和患兒的死有多大關系?
作為一名醫生,每個生命都值得我們尊重和愛護,每個生命都應該得到合理的救治,但并非所有疾病我們都能夠治愈,并非現有的醫療技術水平就能夠逆轉。
在這里,希望大家也能夠理解理解醫生的無奈,醫生不是神,沒有起死回生之能! 他們能做的是盡自己全力,盡可能的去救治每一位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