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因燙傷住院,吃飯時因護工疏忽大意被嗆食死亡。昨日,一中院認定護工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判決委派護工的積水潭新興勞務服務中心賠償38萬余元。
2010年3月2日,勾某因燙傷后輕度感染住進積水潭醫院燒傷科,家屬通過病房護士站,在積水潭新興勞務服務中心聘請陪護員魚某,每天陪護費為90元。
據家屬訴稱,入院兩天,護工魚某在給老人喂早餐時,不慎嗆著老人致使窒息,雖然經過搶救暫時保住了性命,但卻處于昏迷狀態,轉入ICU病房觀察,且需要依靠呼吸機維持生命。3月9日,老人病逝,隨后家屬將護工所在的勞務中心與醫院一并訴至**。
**認為,既然病人已經聘請了護工并交納相關的護理費用,即意味著死者已經與勞務服務中心訂立了有償護理合同。
**認為,盡管事發前勾某因為多年前就患有后腦損傷,導致他出現過吞咽困難的情況,但其自身的這一病情只對損害后果承擔次要責任,護工魚某在喂餐過程中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因疏忽大意導致勾先生嗆食死亡,勞服中心對此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積水潭醫院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最終終審判決勞服中心賠償死者家屬38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