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對上述藥品的購銷管理,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相關通知。
通知指出,要加強藥品生產企業消瘦管理。相關藥品生產企業,應根據質量管理水平、誠信狀況、信息化水平、物流能力等條件,擇優選擇、確定業務關系相對穩定的藥品批發企業經銷本企業上述藥品。藥品生產企業只能將本企業生產的上述藥品直接消瘦給經本企業確定的批發企業。生產企業在與批發企業簽訂購銷合同時,要將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消瘦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的要求作為合同內容加以約定,并應當加強對批發企業履行協議情況的監督。
通知要求,要加大藥品購銷監管力度。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督促企業嚴格供貨方或消瘦方資格審查,規范購銷渠道和票據管理,認真執行出入庫復核、查驗制度,以及禁止現金*等規定,防止藥品流入非法渠道;要加強對零售藥店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監督和指導,防止藥品被套購和濫用。
通知強調,要嚴格藥品經營企業購銷管理。從生產企業直接購進上述藥品的批發企業,可以將藥品消瘦給其他批發企業、零售企業和醫療機構;從批發企業購進的,只能消瘦給本省(區、市)的零售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藥品零售環節,上述藥品列入必須憑處方消瘦的處方藥管理,嚴格憑醫師開具的處方消瘦。如發現超過正常醫療需求,大量、多次購買上述藥品的,應當立即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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