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換肝引發精神病跳樓墜亡#引熱議
近日,一則“男子換肝引發精神病后跳樓墜亡”的話題引發中網友熱議。據新聞晨報報道,胡某6年前被查出原發性肝癌,經過多次手術后,癌癥還是再次復發。隨著病情的日益嚴重,換肝就成了他最后的希望。經過漫長的等待,胡某終于配型成功,等來了肝源!他住進了上海某醫院,接受換肝手術。據胡某家人稱,手術很順利,并無任何異常。但術后的第一天早上,胡某在ICU出現了躁動不安的癥狀。兩天后,胡某從ICU轉入隔離室,出現了“被迫害”、“恐懼”等精神障礙,在當晚19:50左右,胡某拔除身上的管子 ,從病房窗口跳下,墜亡。胡某家屬還表示:提供肝源的醫院并非手術醫院,供肝費是按照手術醫院的指令轉入供肝醫院的醫生個人賬戶的。胡某墜亡后,其家屬將供肝醫院和手術醫院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43萬余元。家屬認為:醫院對患者術后監護不當、治療不力(沒有請精神科醫生會診就將患者轉出ICU,隔離病房中沒有醫護監護,也禁止家屬陪伴),應該為此負責。院方嚴重違反了醫師審慎診治的注意義務、不良后果的預見和回避義務:對患者術后早期精神障礙的病情判斷失誤,監護措施和持續時間不當等醫療過錯。在審理過程中,醫院進行了陳述:據上海市醫學會的醫療損害鑒定:醫院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患者手術,選擇的是經典的原位肝移植,有移植手術指征;患者術后出現躁動、精神不穩定等情況,院方進行了約束帶約束、奧氮平鎮靜治療,符合診療常規。此外,精神并發癥是肝移植術后常見的并發癥之一,個體差異大。術前,院方已經告知家屬可能出現出現譫妄、抑郁、焦慮等精神系統并發癥,家屬簽署了知情同意書后,才進行的手術。雖然醫院在醫療活動中存在陪護人員數量不足的情況,但這和患者死亡沒因果關系。對于肝源供給醫院:供給方并不存在任何過錯, 患者的供肝通過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進行器官匹配后所分配,供肝管理符合管理規定。提供肝源的醫方與患者未發生直接的醫療行為,相關費用問題不是醫療技術鑒定范疇。患者因肝移植術后出現精神癥狀意外身亡,和院方供肝沒有因果關系。事后,胡某家屬撤回了對提供肝源醫院的起訴,法院予以準許。關于手術醫院,法院審理后認為,手術知情同意書已告知術后可能出現譫妄、抑郁、焦慮等精神系統并發癥,家屬已同意簽字。術后跳樓屬不可抗、無法預判的情況,與醫方診治無因果關系。本案的醫療爭議經鑒定,結論為本例不屬于對患者人身的醫療損害,但醫院在醫療活動中出現陪護人員數量不足的欠缺,繼而引發醫療糾紛,最終法院判決醫院補償胡某家人2萬元,并支付鑒定費3500元。對于胡某家人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在這起案例中,胡某家人是以醫療過錯為由起訴的醫院,那究竟什么是醫療過錯?醫療過錯又要滿足哪些條件呢?一般而言,有以下情況的時候才會判定醫療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在此,小編要提醒各位同仁,在日常的診療過程中,一定要如實做好病歷記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來執行。有時候規定很繁瑣,不那么“人性化”,但這是保護我們的最佳武器,沒有之一。就拿上述這個案例來說,醫院除了在醫療活動中出現陪護人員數量不足之外,其余并沒有什么問題,才避免了高昂的賠償。想想,若是醫院出現了上述醫療過錯行為之一,還能是這樣的結局嗎?
當然,若是在平日工作中,遇到了醫療糾紛也不必著急,我們需要理清楚這幾點:
(一)發生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否合法,醫護人員是否持證上崗;當然,這點對于我們絕大多數醫護人員來說,有沒有都一樣,多數人都是在正規醫院持證上崗;
(二)在這次診療活動中,醫護人員有沒有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常規和規范;
(三)這次事故,是否是因為你主觀的診療、護理而導致的;
(四)患者存在的人身損害,是否與你的診療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參考來源 | 翟律師、河南商報、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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