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篡改偽造病歷為何屢禁不止?
2016-11-15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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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環球醫學
責任編輯:謝嘉
[導讀] 近年來,篡改偽造病歷的報道時常見諸媒體。近日,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審理了一起醫療**,經鑒定患者的病歷有兩處非家屬簽字,**依據相關規定判決醫院承擔全部責任。篡改偽造病歷,有利于涉事醫生逃避可能的刑責,但篡改偽造病歷也等于為自己埋下“***”,醫院及醫生要三思而后行!
近年來,篡改偽造病歷的報道時常見諸媒體。近日,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審理了一起醫療**,經鑒定患者的病歷有兩處非家屬簽字,**依據相關規定判決醫院承擔全部責任。篡改偽造病歷,有利于涉事醫生逃避可能的刑責,但篡改偽造病歷也等于為自己埋下“***”,醫院及醫生要三思而后行!
袁某因患肺腺癌,一直服用美國親友代購的靶向藥物,病情比較穩定。2014年10月,袁某因腹瀉和消瘦到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四醫院胸外科就醫。經該醫院醫生推薦,袁某進行了化療治療。開始化療后,袁某病情急劇惡化,2014年11月去世。
袁某之子鄭某認為,醫院的診療行為違反診療常規,過早給出化療方案,而且涉嫌偽造病歷資料。在協商無果后,鄭某將醫院**至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請求**判令醫院賠償醫療費、醫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用等,共計68.7萬元。
庭審中,醫院辯稱,本案是醫療損害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消費者應當舉出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并且這種過錯與患者的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但消費者目前并沒有完整的提供相關證據,不能證實自己的主張,醫院認為其對患者袁某的診療行為無過錯,不同意進行賠償。
哈爾濱工業大學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對醫院提供的病歷進行了司法鑒定,其司法鑒定意見為,送檢的《死亡記錄》患者或被委托人簽字處,鄭某甲(死者之子)的簽名字跡與提供樣本上鄭某甲的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所書寫;《授權委托書》上受委托人簽字處鄭某乙(死者配偶)簽名字跡與提供樣本上鄭某乙的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書寫。**審理認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本案經鑒定,醫院提供的病歷資料有兩處并非家屬書寫,違反了相應的病歷書寫規定。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患者有損害,因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故**認定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判決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441196.31元。
篡改偽造病歷,大家都不陌生,但到底情況有多嚴重?2010年,時任廣東省衛生廳副廳長廖新波在博客中稱“相當多醫療**案件的病歷涉嫌篡改”,他引述的一份統計報告顯示,“醫療**中,60%的醫療機構曾涉嫌偽造或篡改病歷資料”.
醫療**案件中的病歷被大量篡改,是為了逃避責任,尤其是涉事醫生治療行為有過失的情況下,涉事醫生更有動力篡改病歷。雖然《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可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并進行賠償,但與不少國家相比,我國對篡改病歷的認定和處罰無疑太輕,“老子管兒子”式的監管也給了不良醫生篡改病歷的底氣。國內幾乎沒有哪個醫生單純因為篡改病歷受到刑事懲罰,往往是連帶其他刑事案件時,如“篡改病歷讓他人坐牢”,才會因偽***據罪被判刑。
不可否認的是,有些醫療**是因醫生涉嫌偽造、篡改患者病歷而起,并導致醫患矛盾不斷升級。緩和醫患關系,醫生和患者都有責任,“醫鬧入刑”、患者依法**,固然重要,醫生堅守職業準則,用實際行動贏得患者信任更重要。提高篡改病歷的違法成本,或許是一個不錯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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