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患者到醫院看病時,踩到一灘積水在門內摔倒。患者受傷誰負責?類似的問題又來了——一患者在浙江省海寧市鹽官鎮某醫院手術期間,因為意外,該醫院墻體上的一塊熟石灰掉落到其眼睛中,最后還導致其左眼失明。患者治舊傷意外添“新傷”,實在窩心。對此,醫院是否擔責?
事件經過
阿茂今年46歲,湖北人,此前一直在海寧市鹽官鎮承包土地,進行草莓種植。2015年1月27日,因腰椎間盤突出,他在海寧某醫院接受治療。1月29日,他在該院接受腰椎間盤手術。手術后,阿茂回到病房靜養。不幸的是,躺在病床上的阿茂被病房墻體上脫落的熟石灰砸到左眼,部分熟石灰還進了他的眼睛。
獲知該情況后,阿茂的主治醫師立即給阿茂生理鹽水讓其沖洗。可阿茂說,自己的左眼疼痛仍在加劇,于是該院工作人員帶他到海寧另一家醫院治療。之后,阿茂還自行前往其他6家醫院治療過。經過9個月的診治,現在阿茂因這次突發事件引發的治療已基本終結,可是他的左眼卻因為這次事故導致了化學傷,角膜斑翳,左眼低視力2級,被評為九級傷殘。
判決
為了討個說法,阿茂把海寧市鹽官鎮某醫院**到海寧**。阿茂認為,這次事故基本造成自己的左眼失明,給他造成了極大的身心痛苦,而醫院只支付了第一次帶他去的那個醫院的費用,這明顯是不對的。計算自己各類損失后,阿茂要求,醫院必須要支付自己31萬余元的賠償金。
對于阿茂的說法,被告醫院方指出,墻灰掉入阿茂的眼中完全屬于意外事件,醫院方并不存在過錯,但愿意承擔公平責任,補償阿茂一定損失。而阿茂眼睛受傷后自己未及時找醫生查看清洗,自身也存在一定責任。綜合起來說,醫院愿意支付3萬元給阿茂算作意外補償。
日前,對于這場難解的紛爭,**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醫院需支付原告阿茂15萬余元賠償款。審理該案的法官指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阿茂在就醫期間因醫院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致使墻體石灰脫落造成其左眼損害,醫院理應承擔賠償責任。法官還表示,原告阿茂在手術后身體無法行動,對于醫院來說,更需要對其盡到安全保障的責任和義務,所以阿茂所請求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理費用,**是予以支持的。
近年來,我國醫患關系日趨緊張,給人們就醫帶來了心理陰影。目前,我國多地醫療機構為緩解醫患矛盾開始不斷出新招。其實,要解決醫患之間日益升級的矛盾,醫院、醫生、患者及家屬都應該從自身找原因,多一點責任心、多一些理解,相信醫患關系一定會有所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