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醫療糾紛是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問題,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建立穩定和諧的醫患關系,已經成為當前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熱點話題。隨著我國醫療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患者對醫療需求程度的不斷提高,醫療糾紛案件數量不斷上漲,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也面臨著一些困難和問題。如何正確及時處理好這類案件,牽涉到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筆者就這些年對部分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應該得到重視的幾個問題與大家探討。
一、當前醫療糾紛案件中的主要問題。
(一)醫療糾紛法律適用“二元制”的問題。
目前,我國還并未就醫療糾紛專門制定一部統一的、切實可行的法律規范,法律適用的差別仍然存在。在醫療糾紛案件的司法實踐中,有的案件適用《民法通則》,有的案件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種適用法律“二元制”的結果使得患者的人身權利同等地遭受醫療過錯行為的損害,卻享受不同等地賠償待遇;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是侵犯患者人身權利案件中后果最嚴重的情形,但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獲得的賠償卻不是最高的。在司法實踐中,有將近半數的醫療糾紛案件經過鑒定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存在醫療過錯或醫療不足,法院也因此處在左右為難之中,由此導致患者對法院、醫療機構的猜忌和不信任日益嚴重,醫療糾紛引發的暴力事件和所謂“醫鬧”的不斷增加,說明現行體制的負面效應正以日益沉重的代價顯現出來。
(二)醫療糾紛中的知情權問題。
由于醫患間對醫療知識掌握及相關信息了解的不對稱性,患者需從醫務人員方面獲得相關知識及信息合理使用選擇權和同意權。同時,衛計委《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規:醫療機構應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出必要解釋。醫方認真履行告知義務后,患者才可能對發生的不良后果具有思想準備。只要醫務人員依法行醫,合理告知,并沒有因過失導致患者損害后果,就應當由患者承擔不良后果的風險及責任。但是在醫患爭議的焦點中,醫生未告知或告知不到位占有很大比例,主要原因是由于醫療服務人員特別是醫生沒有很好地與患者及家屬溝通,致使患者或家屬對治療方法及治療效果持有異議,從而引發糾紛。
(三)醫療糾紛鑒定問題。
從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情況看,在醫療糾紛鑒定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兩方面問題:1、由于醫療糾紛案件經常涉及專業性知識,需要通過鑒定甚至重新鑒定、再次鑒定才能解決,多頭鑒定、重復鑒定現象嚴重,以致醫療糾紛案件特別是醫療賠償案件的審理周期明顯超過其他民事案件;2、由于審判人員和患者均缺乏專門醫學知識,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一經做出,往往成為決定訴訟結果的關鍵證據,但審判實踐中,無論是醫學會專家還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出庭率都極低,影響了審判人員對鑒定結論審查的質量和對案件事實的判斷。
二、對有關醫療糾紛案件中的問題的幾點建議。
(一)制定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專門法律法規。
對于醫療糾紛應該統一適用法律,結束現存的法律適用二元結構的矛盾格局,制定關于醫療糾紛案件的專門規定,或加速專門性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訂立,出臺專門性法律法規。在立法內容上,應將醫療損害作為調整對象,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賠償標準以及訴訟時效等內容。從而改善現有的醫療糾紛多頭調節,但又相互矛盾,不能協調處理的情況。醫療糾紛的正確處理關乎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以立法方式明確醫療糾紛處理規范,體現了對公民基本人權的保護,為全社會合理分配公平與正義,為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和醫學科學進步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加強對患者知情權的保護。
如何落實患者的“知情權”是化解醫患糾紛的關鍵所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這是對于醫務人員的告知義務的規定,與之相對應的就是患者的知情權。醫療機構應大力加強醫學保健知識方面的宣傳力度,讓醫務工作者更加貼近群眾。同時,醫療糾紛中雖然醫患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患方明顯處于弱勢的地位。醫生受過嚴格科學的專業訓練,有良好的判斷力來決定治療手段是否符合病人最大利益的。但是,如果醫務人員的這種專業性,不能得到患者及其家屬的理解和認可,將很有可能引發醫療糾紛。因此,對患者治療效果、病情應當及時與患者及其家屬溝通,取得患者及家屬的理解,既有利于病情的診斷和治療,也有助于避免醫療糾紛的產生和緩解醫療矛盾。
(三)完善醫療糾紛鑒定制度。
鑒定問題是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首要問題,也是一個核心的問題。針對審判實踐中出現的諸多問題,有必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實加以規范和完善,確保實現程序公平與正義,不斷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首先,應該規定嚴格的啟動重新鑒定的條件,避免出現多個鑒定、重復鑒定,縮短審理周期,提高醫療糾紛案件的辦案效率,使當事人盡快的得到救濟;重復鑒定往往會出現多個鑒定結論相互矛盾的情況,給法官的判斷帶來困難,所以,在保證鑒定結論正確的同時,應當從嚴把握重新鑒定的條件,不能隨意提起重新鑒定。其次,針對醫療糾紛案件中鑒定人出庭率低的問題,法院在加大對出庭鑒定人員的人身和財力保障的同時,還應依據法律法規作出強制性規定,明確鑒定人的出庭作證義務,鑒定人如無正當理由,必須負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對拒不出庭的鑒定人員,作出相應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