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視角觀察]醫藥回扣(2)
2010-12-14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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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iminding
作者:l****o
責任編輯:lenkoo
[導讀] 最近幾年來,醫療領域的商業**事件層出不窮,醫生利用處方權收取醫藥回扣是其中最突出的表現形式之一。 案例1 2006 年1月至2008年4月間,被告人邱某在擔任某省人民醫院康復科主任期間,利用開處方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藥品消瘦方所送的藥品回扣費共計25萬元。
”作了法律定性,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商業**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醫藥產品消瘦方財物,為醫藥產品消瘦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定罪處罰。
《關于辦理商業**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次明確了醫生收受回扣,也是第一次將醫生收受回扣的行為在法律上界定為受賄犯罪,并有了量刑依據。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二十七條 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 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藥品管理法》
第九十一條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的負責人、采購人員等有關人員在藥品購銷中收受其他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收受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辦理商業**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依法懲治商業**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辦案工作實際,現就辦理商業**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商業**犯罪涉及刑法規定的以下八種罪名:(1)非國家工作人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2)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3)**(刑罰第三百八十五條);
……
四、醫療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采購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消瘦方財物,或者非法收受消瘦方財物,為消瘦方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定罪處罰。
醫療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定罪處罰。
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消瘦方財物,為醫藥產品消瘦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