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發生重大、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嚴重醫療質量安全隱患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將進行告誡談話,這是衛計委11日發布的《醫療質量安全告誡談話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的。
暫行辦法規定,告誡談話由負責該醫療機構登記、校驗的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衛計委可根據需要,對發生重大影響的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醫療機構負責人進行告誡談話。
談話對象無故不參加告誡談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批評,且3年內不得受理其醫療機構等級評審和各項評優申請。醫療機構經告誡談話后未及時進行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負責告誡談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并督促改正。
談話對象接到告誡談話通知后,應當按照規定和要求接受告誡談話,不得借故拖延;接受告誡談話時,應當如實陳述事件經過及調查處理情況,不得捏造或隱瞞事實真相。
暫行辦法要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開展告誡談話工作: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及討論分析,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進行歸因分析,提出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改進建議,做好告誡談話計劃安排;提前5個工作日將告誡談話時間、地點及擬告誡談話的主要內容通知談話對象,并要求談話對象準備書面說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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