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每一名臨床醫生都會經歷從醫學院實習,畢業后第一年見習醫師,到之后考取執業醫師***后注冊才會有***的處方權這個過程。大部分醫院都缺人,新畢業的醫生在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前也在做著住院醫師的工作,只不過是由于經驗不足,上級醫師都會注意看著。
我讀書的時候在大三下學期就離開基礎醫學院到臨床醫學院學習,老師一面授課,一面會帶著我們到病房去見見真正的病人。到了大五的時候,理論課程結束,大家就分組入科,跟著帶教老師(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進行臨床工作。
我實習的時候是2000年,在全省數一數二的大醫院,雖然醫患矛盾已經顯現,但還不是很尖銳,大部分病人要托人才能住院,都是奔著各個主任來的,所以還都相對比較客氣。三甲醫院作為教學基地實際上本家住院醫師寥寥無幾,基本上都是進修醫、七年制、碩士、博士和我們這些五年制/六年制本科生作為住院醫師使用。我記得上級醫師經常都忙得找不到人,大部分時間都是請示進修醫生或有經驗的博士、碩士處理病房常規事務。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我們幾乎每個人兜里都會有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科主任三個***,下遺囑、寫病程、辦出院都拿***往病歷上蓋。
當時我們的帶教老師會說,如果實習生犯錯最后都是帶教老師承擔責任,讓我們要小心謹慎,及時請示匯報。
我在本科畢業后到醫院工作,副主任帶著我上了兩個月白班,然后我就***一個人值夜班了,但有個上級醫師聽班。守著一病房心內科患者,還有監護室的危重癥患者,我忙得不亦樂乎,當時我掛的牌子上寫著見習醫師。我覺得這是常規,大家都是這樣過來的,從來沒有想過自己是不是沒有資質,風險是不是會很大。也出過錯,幸虧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科主任直接幫著擺平,扣些獎金作為處罰就完事了。
直到2005年北大醫院出了一件事“北大教授慘死北大醫院”,實際上這個案子我在早期沒有特別關注,因為就是一個腰椎術后的患者可能是發生下肢靜脈血栓導致肺栓塞死亡,這種病例并不罕見,可能醫生忽視了。直到患者家屬狀告醫生非法行醫,我才特別關注了這個案子,實際上就是質疑博士生未取得資質前的診療行為屬于非法行醫。我們這些醫生當然覺得不公平,可以質疑醫生缺乏經驗、未盡到高度的謹慎注意義務,但一個北大醫院博士生,經驗堪比我們這些普通醫院的主治醫師,只不過是有學籍的情況下不能考試而已。雖然不知道最終的結果,但是這個醫生的執業生涯可能也就差不多結束了。媒體當時都在痛罵醫院草菅人命,但圈內人可能都能體會三甲醫院醫生的不足和辛苦。
實習醫生、試用期醫學畢業生是醫學生成為醫生必經的過程,此期間由于不能參加考試,所以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醫學教育臨床實踐管理暫行規定》指出“醫學生在臨床帶教教師的監督、指導下,可以接觸觀察患者、詢問患者病史、檢查患者體征、查閱患者有關資料、參與分析討論患者病情、書寫病歷及住院患者病程記錄、填寫各類檢查和處置單、醫囑和處方,對患者實施有關診療操作、參加有關的手術。”“試用期醫學畢業生在指導醫師的監督、指導下,可以為患者提供相應的臨床診療服務。”“在實習期和試用期醫學生和試用期醫學畢業生參與醫學教育臨床診療活動必須由臨床帶教教師或指導醫師監督、指導,不得獨自為患者提供臨床診療服務。臨床實踐過程中產生的有關診療的文字材料必須經臨床帶教教師或指導醫師審核簽名后才能作為正式醫療文件。”
《刑法》和最高人民**《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非法行醫罪的規定很明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從事醫療活動的就成立非法行醫罪。衛計委辦公廳關于正規醫學專業學歷畢業生試用期間的醫療活動是否屬于非法行醫的批復(2002年5月29日衛計委)指出“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醫學院校醫學專業學歷的畢業生在醫療機構內試用,可以在上級醫師的指導下從事相應的醫療活動,不屬于非法行醫。”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雖然沒有醫師資格,但是實習醫生、試用期醫學畢業生是可以實施診療行為的,前提是必須在指導醫師的監督、指導下。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期間實施的診療行為也應符合相關規定,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處方、醫囑單、病歷記錄、手術記錄等醫療文書上加簽指導醫師的名字,才能證明是在監督、指導下行醫。
既然實習醫師是在指導教師的監督、指導下實施診療行為,那么出現醫療過錯指導醫師難辭其咎,而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醫院才是醫療損害責任**的賠償主體。也就是說,最終還是要醫院賠患者,但同樣,醫院可以在內部對涉事醫生進行行政或經濟處罰。有些實習醫生犯了嚴重的錯誤,還沒畢業就收到警告或記過處分,畢業時很難通過醫院的審查。有些膽大的實習醫生未經許可就擅自給患者處方藥物、實施手術,導致嚴重損害必將按照非法行醫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