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規范便攜式血糖檢測儀的臨床使用,規范臨床血糖檢測行為,提高醫療機構血糖檢測質量和檢測水平,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我部組織制定了《醫療機構便攜式血糖檢測儀管理和臨床操作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
醫療機構便攜式血糖檢測儀管理和臨床操作規范(試行)
為加強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便攜式血糖檢測儀(以下簡稱血糖儀)的臨床使用管理,規范臨床血糖檢測行為,保障檢測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衛計委辦公廳關于加強便攜式血糖儀臨床使用管理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09〕126號)、《關于規范醫療機構臨床使用便攜式血糖儀采血筆的通知》(衛醫發〔2008〕54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業標準《便攜式血糖儀血液葡萄糖測定指南》(WS/T 226-2002)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采用各類便攜式血糖儀進行非診斷性血糖監測。
一、醫療機構血糖儀管理基本要求
血糖儀屬于即時檢驗(Point-of-care testing,POCT,也被稱為床旁檢驗)設備。其管理應當作為醫療機構POCT管理的一部分。
(一)建立健全血糖儀臨床使用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醫療機構應編寫本機構血糖儀管理規程并認真執行。規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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