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鉗前端的一塊金屬殘留在張女士腦中長達10多年。張女士從一個健康人變為左眼失明、生活無法自理的殘疾人。為她進行手術的三級甲等醫院早在10多年前就知實情,卻并未告知張女士。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判決醫院賠償張女士經濟損失近30萬元,并告知張女士今后發生后續治療費用時,可再次**。
一塊金屬殘留腦中
1998年3月2日,年過半百的張女士因身體不適而前往海淀區一家三級甲等醫院治療。醫院經診斷后,確診張女士的病癥為垂體瘤,并為她進行了垂體瘤切除手術。在手術中,醫生所使用的“顯微咬骨鉗”頭部斷裂,兩立方毫米的金屬異物殘留在張女士的顱內。手后,張女士出現左眼無光感、尿崩、電解質紊亂及鼻出血的癥狀。
張女士說,醫院誤將手術鉗的前端金屬遺留在她腦中后,卻沒有將任何手術誤操作的消息告訴她。此后,張女士四處求醫,并因此欠下債務。直到2007年,張女士在另一家醫院進行CT檢查,才知道腦內有著一粒金屬。
張女士說,她現在左眼完全失明,臉部的肌肉萎縮,而且記憶力衰退,經常發生劇烈的頭痛,完全失去了自理能力。張女士認為,醫院隱瞞病情,使她從一個健康人變成殘疾人,也給她的家人帶來了巨大傷害,因此向醫院索賠100萬元。
鑒定認為醫院過失
此案經過3次鑒定,最終得出醫院存在過失結論。
海淀區醫學會和北京醫學會的鑒定結論均為醫院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市醫學會在鑒定中提出,醫院在醫療信息告知義務上存在一定欠缺。
張女士不服,向**申請了司法鑒定。此次,**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司法鑒定結論認定,醫院存在醫療過失。鑒定結果顯示,醫院對張女士的診療過程存在一定的醫療過失,應對金屬殘留承擔75%的責任,應對張女士左眼失明承擔10%的責任,并同時認定張女士的傷殘等級為8級。
醫院被判賠近30萬
法官認為,雖然醫院對司法鑒定的程序和結論提出異議,但卻沒有提交任何可以推翻結論的有效證據,因而**沒有支持其說法。
法官說,根據第3次鑒定結論,醫院的醫療行為已構成對張女士健康權的侵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并判決醫院賠償張女士經濟損失26萬余元,精神損失3萬元。**同時告知張女士,她可在今后發生后續治療費用時,再次提**訟。(記者 孫思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