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藥物一般是指具有殺菌或抑菌活性的藥物,我們比較常用的抗生素、青霉素類、頭孢菌素類等都屬于抗菌藥物。
抗菌藥物在一定濃度下對病原體有抑制和殺滅作用,但不規范使用抗菌藥物,會造成細菌耐藥性加強,從而降低臨床抗感染的治療效果,直接損害患者的健康權益。因此加強對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監督,勢必成為衛生執法的重點。
一、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行分級管理
根據安全性、療效、細菌耐藥性、價格等因素,將抗菌藥物分為三級:非限制使用級、限制使用級與特殊使用級。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
指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藥物;
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
指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大,或者價格相對較高的抗菌藥物;
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
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藥物:
1.具有明顯或者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藥物;
2.需要嚴格控制使用,避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的抗菌藥物;
3.療效、安全性方面的臨床資料較少的抗菌藥物;
4.價格昂貴的抗菌藥物。
嚴格控制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不得在門診使用。
二、醫生取得相應抗菌藥物處方權的條件
授予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執業活動的執業助理醫師以及鄉村醫生。
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
授予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
對應分級的抗菌藥物處方權不同職級
醫師在滿足“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條件的同時,還須經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獲得相應的處方權。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定期對醫師和藥師進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醫師經本機構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獲得相應的處方權。
其他醫療機構依法享有處方權的醫師、鄉村醫生和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藥師,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相應的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者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不同級別培訓考核要求
三、開具抗菌藥物處方要求
1.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嚴格掌握使用抗菌藥物預防感染的指征。
2.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不得在門診使用。
3.臨床應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應當嚴格掌握用藥指征,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會診同意后,由具有相應處方權醫師開具處方。
4.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醫師可以越級使用抗菌藥物。越級使用抗菌藥物應當詳細記錄用藥指征,并應當于24小時內補辦越級使用抗菌藥物的必要手續。
5.村衛生室、診所和社區衛生服務站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應當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6.醫療機構對出現抗菌藥物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限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
7.其他: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需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規范開具。
四、哪些情況下,醫師將被取消抗菌藥物處方權
1.抗菌藥物考核不合格的;
2.限制處方權后,仍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
3.未按照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4.未按照規定使用抗菌藥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注意:醫師處方權資格取消后,在六個月內不得恢復其處方權
來 源 | 臺州衛生監督、浦東衛監、河南衛生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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