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福建省衛生健康委發布《關于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惡意欺詐騙保行為處理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嚴懲醫務人員欺詐騙保行為,并明確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受處分期間不能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什么是惡意欺詐騙保行為?
《規定》明確: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的違法違規行為。
醫務人員最嚴規定來了!
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欺詐騙保持零容忍。《規定》規定,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一旦受處分,在這一期間不能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并在系統內通報。
哪些情況會受處分?
《規定》指出,對惡意欺詐騙保行為,按程度作以下處理:
涉嫌犯罪的:根據管轄權限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被依法判處刑法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是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是中共黨員、監察對象的,根據相關規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
同時負責其他醫院的領導人員(包括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由衛健部門依法向主管部門、干部管理權限單位提出處分建議。
為保證處罰合理性,《規定》要求,給予相關工作人員處理時,應當與其惡意欺詐騙保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有關處理決定要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措施、期限及救濟途徑等內容。
按照年度、頻次、金額判定違法程度,醫務人員處分建議表發布
與《規定》同時發布的還有《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惡意欺詐騙保行為處分建議表》,分別從年度、頻次、金額三個維度判定違法程度,進行不同的處分。
根據處分建議表,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只要一年內發生1起騙取金額超過5000元的,科室負責人將面臨記過處分、警告處分,如果發現3-4起騙保案件,該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科室負責人將被撤職處分。
可以看到,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一旦出現惡意欺詐騙保行為,處罰的不僅是個人,科室負責人、醫院領導都將受到連帶處罰,內部自查自糾將發揮重要作用。
根據處分建議表,有以下四項違法程度判定及處分建議:
1. 一年內發生1起騙取金額在5000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惡意欺詐騙保案件。
對科室負責人給予記過的處分;
對分管領導給予警告的處分;
對于其中的共產黨員,視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2.一年內發生1起騙取金額在10萬元以上或2起騙取金額在5000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惡意欺詐騙保案件。
對科室負責人給予降低崗位等級的處分;
對分管領導給予記過的處分;
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的處分;
對于其中的共產黨員,視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3.一年內發生2起騙取金額在10萬元以上或3起騙取金額在5000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惡意欺詐騙保案件。
對科室負責人給予撤職的處分;
對分管領導給予降低崗位等級的處分;
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給予記過的處分;
對于其中的共產黨員,視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4.一年內發生1起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惡意欺詐騙保案件 一年內發生3起及以上騙取金額在10萬元以上或4起及以上騙取金額在5000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惡意欺詐騙保案件。
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科室負責人給予撤職的處分;對于其中的共產黨員,視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規定》提到,上述未盡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執行。
來 源 | 福建省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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