厲害了!這項引起整個基層醫療行業激烈討論長達四個月之久的法規,終于開始實施了。
據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官網消息,《江蘇省基層衛生條例》將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在5月31日閉幕的江蘇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正式表決通過。
作為在全國省級層面率先開展的基層衛生立法,此次立法針對基層衛生機構招人難、留人難以及留住病人難,作出諸多務實規定。
該法規還在草案征求意見稿階段時,就受到全國各大主流媒體爭相報道“全國率先為群眾健康‘守門人’立法” “破解基層醫療機構用人難、水平低” “凸顯政府主導 明確優先支持” .....
在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基層衛生始終處于特殊地位,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全國尚無省級層面基層衛生立法的情況下,江蘇率先出臺基層衛生條例,通過專項立法來保障和推動基層衛生工作,意義重大。
聚焦法規內容,《江蘇省基層衛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破解基層醫療機構難題都有哪些立法項目?一起來看。
一、優先支持基層醫療機構,應包含這幾項經費
經費不足是基層醫療機構普遍面臨的問題。《條例》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統籌保障所需經費,優先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并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包括政府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相關發展建設支出、服務用房等給予保障,按照規定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藥物財政投入政策,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任務,應當按照服務成本核定后給予補助等。
二、放寬基層招聘條件,貫通職業發展
基層醫療衛生人員能力不高、招人難和留人難等問題一直制約著基層醫療的服務能力。
在準入機制上,《條例》明確,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可以放寬報名條件、降低開考比例,確有困難的崗位可以不設開考比例;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滿15年或者累計工作滿25年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定向聘用至相應崗位,不受單位崗位結構比例限制。
升職稱難、上升空間小,是基層留不住人才的重要原因。《條例》明確建立健全縣鄉村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通過縣管鄉用、鄉聘村用等方式,將基層醫療衛生人員納入縣域醫療衛生人員管理;建立健全全科醫生培養制度,完善全科醫生使用激勵機制等,推動鄉村醫生向執業(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轉化。
此外,醫療衛生人員在醫療衛生共同體內多點執業的,不需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注冊和執業機構備案手續。
三、多渠道補償,向六個方面傾斜
《條例》強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多渠道補償補助機制,加大對基層醫療衛生人員激勵力度,在薪酬津貼、職稱評定、職業發展、人才項目、榮譽表彰、評獎評優等方面實行優惠待遇或者給予傾斜。
四、培養全科醫生,實行協議工資制
根據《條例》規定,要建立健全全科醫生培養制度,完善全科醫生使用激勵機制等內容。
另外,還應當建立完善以全科醫生為主的基層衛生骨干人才遴選機制,根據需要合理確定基層衛生骨干人才比例;加大對基層衛生骨干人才的激勵力度,對基層衛生骨干人才可以實行協議工資制,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范圍。
五、明確鄉村醫生補助標準,提高養老待遇
一直以來,鄉村醫生執業、待遇、養老等問題都備受關注。《條例》規定,應當落實一般診療費和基本藥物補助政策、村衛生室運行經費保障,動態調整鄉村醫生補助標準,提高鄉村醫生收入水平。
養老方面,支持鄉村醫生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逐步做實鄉村醫生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對未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年滿六十周歲的鄉村醫生,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補助等方式動態提高其養老待遇。
六、編內編外同工同酬,優先聘用這類基層醫生
對于基層醫生關心的編制問題,《條例》要求,機構編制部門應當優先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需求,合理核定并動態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總量。
為鼓勵人才扎根基層,公開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優先聘用在村衛生室工作滿六年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
對編制外人員按照與編制內人員同工同酬原則合理確定薪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享受相關待遇,鼓勵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七、動態調整醫療服務價格,體現勞務價值
合理的薪酬是基層拴心留人的關鍵之一。《條例》要求,醫療保障部門應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設立巡診、家庭病床、健康管理等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以合理的服務定價更好體現基層醫療衛生人員技術勞務價值;
薪酬上,明確統籌平衡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當地縣級公立醫院績效工資水平關系,落實“兩個允許”政策——允許醫療衛生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員獎勵。
八、從醫保、號源、家庭醫生等入手,推進分級診療
為推進分級診療政策落實,此次立法拿出“實招”:
一方面要求推進基層首診、雙向轉診,制定差別化的醫保支付政策,引導非急診患者首先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
另一方面強化優質資源共享,要求三級公立醫院按照規定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放不少于20%的專家門診號源并穩步增加。推進以全科醫生為主體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引導二級以上醫院全科醫生作為家庭醫生或者加入家庭醫生服務團隊,完善并落實簽約服務費用分擔政策。
立法在框架層面還進一步明確了協作機制,要求推動二級、三級公立醫院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協作關系,整合縣鄉醫療衛生資源,組建緊密型縣域醫共體,實行統一管理,并推動醫共體內和醫共體間的床位、號源、設備統籌使用。
九、立法規范服務行為
《條例》列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清單”,包括免費向轄區內公民提供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健康教育、重點人群的健康管理等。這些服務項目應在服務場所公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提供或扣減免費服務項目,不得對規定范圍內的免費服務項目收費。
為規范服務行為,還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健全醫療質量管理和控制制度提出要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制度,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下一步,如何把這些規定落實到位,為基層留住健康“守門人”,我們拭目以待。
來 源 | 基層醫聲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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