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醫生,該如何面對“誤診”?
2017-04-06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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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市豐臺區平合醫患中心
責任編輯:謝嘉
[導讀] 誤診已經不是一個單純的醫學問題,法律也要對它加以關注,這是因為誤診引起的醫療**很多。
誤診已經不是一個單純的醫學問題,法律也要對它加以關注,這是因為誤診引起的醫療**很多。醫學要研究如何避免和減少誤診,而法律則要研究如何看待誤診這一現象,即什么樣的誤診應當歸于過失,醫院方要承擔責任,什么樣的誤診是難以避免的,因而可以加以寬宥。
醫療鑒定是關鍵
不是所有的誤診都要加以寬宥,但也不是所有的誤診都屬于過失。誤診是醫學發展中不可避免的事實,不可能完全杜絕,法學家、法官、律師及媒體應對此有正確的認識。對于因誤診而引起的醫療**,要通過鑒定來定性,確定有無過失、有無責任及責任大小。因此,鑒定是關鍵。如何鑒定,采用什么標準來衡量誤診,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有了合理的標準,方能使鑒定人有據可依,避免鑒定人主觀因素的影響。
注意義務和人身損害是判定要素
什么樣的誤診可以歸于過失,我們提出的判斷標準是:第一,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是否盡到注意義務;第二,給患者是否造成了人身損害。上述兩條全部具備,即未盡到注意義務并對患者造成了人身損害,就構成過失,就要承擔責任;相反,盡到了注意義務,或雖未盡到注意義務但未造成人身損害的,就不能定為過失或不需承擔責任。實踐中的大部分誤診是因技術性原因引起的,因違規而造成誤診的是少數。
誤診的相關法律責任
司法實踐中,“誤診”首先是關于一個醫療事件的定義,“誤診”的定義方法,是關于醫療事件成立與否的邊界描述,如果牽涉法律問題,這個醫療事件的邊界就是“誤診”的法律邊界,不同性質的誤診涉及不同的法律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醫療**侵權訴訟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存在過失的誤診并且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后果的,才需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且損害和后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對于過失性臨床誤診,無論給患者造成何種程度的損害,都要由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對醫務人員的處理則需按照《**法》第31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即責令停止執業三個月至六個月,并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依法注銷注冊,收回執業證書。刑事法律責任則按照《刑法》第335條的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或拘役。”但是,如果醫生為了達到某種目的故意造成誤診,并因此導致患者死亡或者身體嚴重傷害時,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所規定的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罪,由醫務人員承擔刑事和刑事附帶民事責任。倘若造成一般傷害尚未構成犯罪的,由醫療機構向患者做出民事賠償后,有權向故意實施誤診的醫務人員追償。
醫方誤診歸責的抗辯思路
按照我國現行醫事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醫方及時梳理抗辯思路并全面準確地搜集證據以備應訴是十分必要的。尋找以下抗辯理由是具有法律意義的。
醫療行為符合專業水準并已盡專業注意義務
在臨床醫療的綜合流程中,醫方檢查、診斷、治療、手術、護理等環節均符合醫療常規和患者疾病及身體狀況;醫生在實施醫療行為時,其學識、注意程度、技術以及態度等均符合具有同等醫療專業水準的醫師于同一情況下所應遵循的標準。
可容許的合理醫療風險
醫學的進步需要承擔相應的醫療風險,這種既是醫方承擔的也是患者在作出利益最大化知情選擇的前提下承諾承擔的風險,是現階段醫學發展水平無法預料且不能避免的風險。
知情同意
對于醫方充分履行了告知義務、患者承諾同意的治療方案,患者不能對自己充分知情并作為必要必要治療手段的合理身體損傷主張損害救濟。但應當注意,患方的承諾只是接受合理的侵襲性治療方案,并非對任意醫療結果的承諾,因此,不能抵消醫方的專業注意義務和患方對醫方的高度依賴。
患者本身有主要過錯
只有當這種過錯是引起不適當后果的直接、主要和不能避免的原因時才屬于主要過錯。但有的情況下即使患者有不配合治療、甚至放棄有效治療方法等過錯,也應分析具體情形,不能據此全部免除醫方的告知義務和適當治療的相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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