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程序又叫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根據當事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佛山市第三人民醫院原院長吳慶鋒因**,去年8月一審被判10年**后不服提起上訴,近日二審則判決其**3年半。刑量為何會有如此之大的差別?
一審:判處**10年
據檢方指控,吳慶鋒出生于1966年10月,是廣東省高州人。自2008年至2014年3月,吳慶鋒先后擔任佛山市第三人民醫院副院長、院長職務,分管護理、藥品采購、臨床使用、指導合理用藥等工作。
在此期間,吳慶鋒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醫療器械公司、醫藥公司代表李某等人給付的財物,在佛山市第三人民醫院采購儀器、引進新藥和維持、提高藥品的**量等事項上為其謀取利益。吳慶鋒先后收受李某人民幣22萬元,吳某人民幣10萬元,柯某人民幣1.5萬元,余某人民幣3萬元、港幣3萬元,匡某人民幣4萬元,陳某人民幣4萬元,尤某人民幣4萬元,徐某人民幣2萬元,共計收受人民幣50.5萬元、港幣3萬元。
去年8月19日,一審**據此判決,吳慶鋒犯**,判處**10年;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28880元上繳國庫。
二審:新法*** 改判3年半
宣判后,吳慶鋒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他及其辯護人認為,吳慶鋒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是自首,即使沒有認定其自動投案,因其如實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實,也依法應認定為自首。
其辯護人并提出: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或者受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此規定,應對吳慶鋒在3至10年**范圍內量刑。請求二審**改判。
二審**認為,應該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應對上訴人適用新法從輕量刑的意見,只因二審期間新的刑法修正案施行,致量刑標準發生變化,佛山中院近日依法予以改判,遂作出3年半的判罰。
量刑起點改變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與之相配套,最高人民**與最高人民檢察院于今年4月18日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及其**、死緩及終身監禁的適用原則。
在此之前,《刑法》中明文規定,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或者**。**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或者**。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這一數額標準后,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進行表述,其中數額較大量刑在三年以下,數額巨大為3到10年,數額特別巨大為10年以上**或**。同時,最高人民**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在充分論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案件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同時考慮“把紀律挺在前面”的反**政策要求,通過司法解釋對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規定,將**受賄“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1997年刑罰確定的5000元調整至3萬元,“數額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300萬元以上。
吳慶鋒受賄的數額,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量刑的起點為10年,而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其量刑的起點則變成了3年。
此外,根據我《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審人民**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