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原告陳先生與深圳友誼醫院(以下簡稱友誼醫院)簽訂了科室承包協議書,由陳先生負責該科室的工作,但后來院方卻單方面通知陳先生停業,自此引發糾紛。陳先生一紙訴狀將醫院告上法院,追討共計160多萬元的損失賠償。福田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雙方所簽協議無效,醫院向陳先生退還收取的管理費和押金合計325000元,并賠償因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127278元。
原告 無故遭停業損失巨大
陳先生訴稱,2009年12月,他與友誼醫院簽訂科室承包協議書,主要診療范圍為糖尿病診療。按照協議約定,他每月向友誼醫院交納10萬元管理費。但在2010年4月,友誼醫院通知陳先生停業達9個月之久。其間,醫院先后四次強拆該科室的廣告牌,造成其無法正常營業,損失嚴重。陳先生向友誼醫院索賠贈送藥品費、承包費、住院費、廣告費、醫生和工人工資等七項費用,共計1624825元。
被告 醫院依約扣除**
友誼醫院答辯稱,雙方簽訂的《臨床科室內科(內分泌診療)綜合目標經濟管理責任書》,2010年12月4日到期后雙方權利義務即行終止。原告所稱的贈送藥品費純屬原告個人行為,員工工資和辦公用品費等費用也應由原告自行承擔。且陳先生承包的科室因使用一名未注冊在該醫療機構的執業助理醫生獨立從事診療活動,違反了規定。深圳市醫療主管部門對此作出了記過2分的處罰,并停止經營該科室。醫院方面認為這對醫院造成直接的經濟和名譽損失,依據責任書的約定扣除所有**。
法院 醫院退還押金并賠償
福田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責任書其實質系醫院內部的科室發包經營行為,該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無效合同。造成合同無效主要責任系被告,原告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因此,被告應依法退還依據無效合同約定取得的管理費和押金。被告收取的住院費20000元以及原告支出廣告費被告應承擔其中70%,合計127278元。原告主張的贈送藥品費、員工工資、辦公經費等損失,缺乏證據證實,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
據此,法院判決友誼醫院向陳先生退還收取的管理費和押金合計325000元,并賠償因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127278元。
據了解,友誼醫院不服一審判決,已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本報將繼續關注該案的二審進程。
■律師說法
醫院擅自發包科室明顯違規
“醫院擅自對外發包科室是違法行為,國家法律法規早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宜群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這樣表示。
許宜群律師說,醫療機構是特種行業,它的診治行為事關廣大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國家法律規定了嚴格的執業準入門檻。國務院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衛計委2004年發布的《關于印發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也將非法行醫和醫療機構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出租科室”、“外包科室”列為重點整治內容。
許宜群律師進一步表示,《深圳**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16條更明確規定“禁止轉承包醫療機構及其科室”,如有違反,“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吊銷其相關的證照,或者取消行醫資格,并處以5000元至2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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