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根據法律規定,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是 “誰主張,誰舉證”,即原告需要提供證據;而在醫療事故賠償的案件中,患者雖然是原告,但是卻要求醫生提供證據,因此醫生“被舉證”.醫患**中,醫生“被舉證”中的被與“被死亡”、“被精神病”中的被意思一樣。
醫護工作人員對患者悉心診治,患者放心地把自己的生命健康寄托于醫生,本應這樣和諧的醫患關系卻在近些年,日趨緊張,**層出不窮。除去一些醫護人員的治療措施不當、醫院管理程序中存在的漏洞外,醫療**發生的原因在于患者在就醫的過程中,一旦發生“事故”,就將醫生或醫院告上法庭,要求醫院進行賠償,甚至有“要想富,找大夫”這樣的順口溜流傳開來。因此,醫生在非自己和醫院的原因造成的醫療**中,需要有保護自我的利器。
利器之一:了解基本法律常識
學習基本的法律知識,學會在患者鬧事或醫療**中,用法律這個***來保護自己。
利器**:證據意識和風險意識
醫生如果要證明自己,免除自己不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就要證明自己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錯。所以,在醫療過程中,要有證據意識和風險意識,保存證據,證明自己在醫療診斷中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利器之三:溝通,理解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
在細微之處,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履行治療告知的義務、提倡誠信服務、增加醫患溝通。這樣,患者及其家屬對醫務工作者會更加信任,減少其鬧事及醫患**的發生幾率。
利器之四:心態
對于病人——無論是年輕,還是老邁;無論是漂亮,還是丑陋;無論是富有,還是貧窮;無論是權貴,還是百姓……醫生都一視同仁,他們都只是病人:沒有技術傲慢、沒有人格傲慢、沒有疾病歧視、沒有階層偏見。醫生給予他們的都是關愛。
對于醫生——無論是男子,還是女性;無論是青澀,還是老道;無論是率直,還是婉約;無論是快捷,還是沉穩……病人都一樣尊重,他們都是醫生:沒有金錢傲慢,沒有權利傲慢,沒有年齡歧視,沒有性別偏見。病人給予他們的都是信任。
醫患雙方學會換位思考,相互理解,用道德、制度和法律來規范醫患行為,建立和諧的醫患關系,既保護患者,也保護了醫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