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也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如果不手術即危及患者生命,醫院本著“生命權高于一切”的原則,有權采取醫療措施。
“現行法律讓我們覺得很困惑:什么情況下,親屬才能替代患者簽字?和醫生的處置權相比,法律賦予病人和家屬簽字權的權限是否過高?”蔡湛宇認為,如果上述問題得不到合理解釋,醫生將面臨巨大的風險。“我們無從判斷在病情緊急的情況下,病人拒絕手術是主動放棄生命,還是有其他的考慮。”
2015年5月19日,由澳大利亞藥理學會和英國藥理學會主辦的澳-英聯合藥理...[詳細]
2月28日,GW制藥宣布美國FDA授予該公司用于治療兒童Lennox-Ga...[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