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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簽字致產婦死亡
2007年11月21日,孕婦李麗云困難產被自稱是其丈夫的肖志軍送進北京朝陽醫院京西分院。面對生命垂危的孕婦,肖志軍卻拒絕在醫院剖腹產手術上面簽字,醫生與護士束手無策,在搶救了3個小時后,孕婦因搶救無效死亡。
醫院救命行為引發爭議
產婦清醒家屬能否決定?
醫院救了人,但卻引發“違法”爭議。
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這意味著醫院在進行手術前,必須首先得到患者的簽字同意,退而求其次,應得到家屬的同意。三年前發生的北京“拒簽字致產婦死亡”事件,醫院受制于該條款,而沒有斷然采取手術措施。而廣州發生的這一孕婦拒簽字手術事件與上述事件性質不同:孕婦明確表示不同意手術,家屬同意手術。但問題是,在病人神智清醒的情況下,家屬能否代病人做決定?
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醫務部副主任蔡湛宇坦言,當時做決定要冒很大風險,但作為醫務工作者,這是一個不能不做的決定。“從理論上說,如果產婦術后出現問題,醫院將面臨成為被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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