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大家一樣,筆者最近也一直在關注“長生”疫苗事件,今天看到的最新進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長春新區**分局以涉嫌生產、消瘦劣藥罪,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
處理結果公布了,仿佛就告一段落了。都說亡羊補牢,猶未晚矣,有改進總比沒有的好。但該發生的終究是發生了,造成的危害也是無法彌補的,尤其這些是關乎百姓生命健康的。
每每發生這樣的事,我們都會看到諸如:領導高度重視,立即啟動##機制,成立##專案小組,要求迅速查**相,嚴肅處理等等等等。
這誠然是好的,但為什么不能防患于未然呢?該有的監管機制呢?一個藥企如此肆無忌憚,一批批的不合格疫苗發往全國各地,非要等到出現嚴重后果才能追查嗎?
圖片來源:120rf
聯想到體育的反**組織,會在比賽前后留取標本,甚至多次飛行尿檢,即使當下沒有監測出來,以后查出也會嚴懲不貸!
相關的質檢部門,藥監部門應也可以采取這樣的措施,將隱患扼殺于搖籃之中,一批批的質檢,不定期的抽查,事關民生健康無小事,既然肩負了為人民生命保駕護航的神圣使命,豈能后知方能后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