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的《太原市醫療機構抗菌藥臨床應用管理規定(試行)》明確指出,醫生若有違規使用抗菌藥物的行為,將受到相應處罰。
按《規定》,在對患者使用抗菌藥物治療前,醫院應正確采集有關標本,及時送病原學檢查及藥敏試驗,作為選用藥物的依據。
在沒有獲得結果前或嚴重感染、病情危重的情況下,可根據臨床診斷推斷最可能的病原菌,先給予抗菌藥物經驗治療。
在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出具后,療效不佳的患者應該及時根據檢測結果進行相應調整。原則上,門診患者只能選用非限制性抗菌藥物,并使用單一抗菌藥物,盡可能避免聯合用藥。
村衛生室、診所和社區衛生服務站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應當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醫院應當對出現抗菌藥物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
醫師在使用抗菌藥物中有如下違規行為的,醫院將取消其處方權,如醫生出現抗菌藥物考核不合格;限制處方權后,仍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未按照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未按照規定使用抗菌藥物,造成嚴重后果的;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此外,藥師未審核抗菌藥物處方與用藥醫囑,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等情況未進行干預的,醫院應當取消其藥物調劑資格。醫師處方權和藥師藥物調劑資格取消后,在六個月內不得恢復其處方權和藥物調劑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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