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杜小美
關于病人在住院期間、離院在外發生意外的案例實在不少見,對于責任的承擔各方也均持不同意見。本文中兩個案例都非常典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個案一
電力公司和我們醫院僅一墻之隔,住院的馮阿姨輸完液就尤其女兒帶回家了。一連三天都沒事,第四天上午家屬急匆匆來到科里,說他母親昨天晚上從床上掉到地上,走不了路,問我們怎么辦。科里立即派人推了輪椅把馮阿姨接了回來,還好,病人除了左下肢動彈不了外,神志意識等生命體征并無異常,CT顯示:馮阿姨的左下肢脛骨骨折了。
家屬為此不高興了,在醫生辦公室和主管醫師爭執起來,表示要“追究科室的責任給予賠償,拒付骨折治療相關費用”.**焦點是:帶病人回家是否個人行為?家屬不承認護士告訴過他不讓回家。然而,他沒料到的是,我們的護理安全管理早有一套病人在接受了首次“住院期間不準回家”的入院宣教以后仍然不當回事兒的應對措施:當我們在晨護時第一次發現病人晚上回家過夜白天過來輸液,就在他上午返回病房時在其床邊做了“住院期間不可以回家”的第二次告知,并記錄在了護理記錄單上。
我們向家屬出示了文字記錄,又請來同室病人作證,在證據面前,家屬情緒逐漸平靜下來,我們及時表達了對病人的同情和關心,給馮阿姨安排了一間單人病房,急請骨科會診處理,**得以平息。
個案二
李大爺住院近一月,治療效果不錯,主管醫生已口頭通知護理站該病人次日出院。下午,李大爺的子女為明天出院的事回家聯系車,李大爺自己想出去理個發,坐上公交車,沒有目的地望著車窗外找理發店,突然感覺心前區不適暈倒在車上,司機和路人幫忙送到附近的醫院急診室,醫務人員看到他里面穿著一件病衣,從其口袋里找到一個我們醫院的口服藥袋,判斷是正在住院的病人,隨即電話打過來詢問。醫務科通知幾個科的護理站,問有沒有病人外出不在病房?在班的醫護人員開始一隔一個病房巡查,果然發現20床李大爺不在,同室病友只知道他午飯后出去的,干什么去了不清楚。在對方醫院急診搶救病情穩定后,醫院派出救護車接回病人,醫生取消了其出院計劃,繼續住院觀察。
本例意外有驚無險,沒有造成病人的實質性損害,家屬回來后我們進行了非常有誠意的溝通,并向他們致歉,科主任、醫生、護士長都去床前慰問了李大爺,預料中的**被醫患雙方理性處理。
我們在事后的護理例會上做了專題討論,應該吸取的經驗教訓有兩點:一是巡視病房內容不僅限于病情、液體、引流等,還有不在病房的、特別是長時間不在的病人的去向。二是讓護士明白自己和陪侍人的關系:病人住院期間,遵醫囑留的陪侍人是病人的合法監護人,陪侍人離開始告訴了護士,護士成為病人的臨時監護人,這段時間護士要加強巡視,及時解決病人需求直至陪侍人返回。
討論
類似狀況在很多醫院都發生過。病人住院期間外出,無論時間長短,脫離醫護人員的視線,必然存在風險,但在臨床實踐中,這是一個長久存在而得不到解決的問題。相關的法律觀點認為,病人與醫院形成的服務合同關系從辦理入院手續開始至辦理出院手續終止,在此期間病人出現病情以外的非正常意外,視為醫方履行服務合同過程中的違約過錯。
既然存在風險,那病人住院期間回家住宿是不是辦理請假手續就可以了呢?我認為不能把住院病人的請假簽字條視為醫患雙方厘清責任的免責證據,一旦病人在家出了意外甚至嚴重到死亡,醫療**訴諸于一場法律訴訟時,請假條的證據效力如何認定尚未可知。
對國慶、春節這樣的長假,醫生最好根據病人病情,能出院的都辦理手續出院,與醫院解除合同關系;不能出院的危重、臥床、復雜治療的病人因病情不允許,也就不存在請假回家問題。倒是平時或周末,輕病人、熟人或即將準備出院的病人最易麻痹大意,別說出院前一天,就是辦理出院手續前一分鐘,病人出了意外也是醫院的責任。
結語
嚴格講,主管醫生有權根據病人病情來衡量決定是否準許病人請假回家,但在臨床上,醫生懶得管這些事,習慣于讓病人去找護士長,然后護士長就建個“病人請假登記本”讓家屬簽字后“合理合法”地帶病人回家。我的理解是:概念一定要清楚,護士長登記病人請假,并不等同于“批準”病人請假,從病房管理角度出發,做這件事之前必須確定,病人請假回家是得到主管醫生許可的,醫生是知情的。
對于家屬擅自做主帶病人回家過夜,發現這樣的情況,護士可以當著病人面、最好當著與病人無利益關系的第三者的面,再次宣教或多次宣教、耐心解釋病人離開病區可能發生的潛在風險;同時將此宣教告知記錄在案以形成書證,然后在科室交班晨會上知會其主管醫生以共同防范。
護士能做的就是這些,護士長應當謹慎行事。
(作者單位:山西省人民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