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5月21日的人民**報報道,重慶市石柱縣醫院收治一名疑似手足口病患兒后,建議家屬轉院治療,但未告之該病的高危風險。兩天后患者被送往重慶醫科大學附屬兒童醫院治療,不治身亡。患者家屬遂以存在醫療過錯為由,將石柱縣醫院訴至**。近日,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對此作出終審判決,判令石柱縣醫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患者家屬各項費用共計168867.73元。
報道稱,雷某、冉某系夫妻關系,雷某某系二人之子。2014年10月16日,雷某某因發熱、嘔吐到石柱縣醫院門診治療,醫生診斷為扁桃體發炎,開藥后回家觀察。次日16時許,因病情嚴重,雷某某又到石柱縣醫院住院治療,醫生診斷為疑似手足口病,建議轉院治療。由于當時雷某某的狀況較好,醫生并未將手足口病的高危風險告知雷某某的父母。雷某、冉某并未使用醫院安排的救護車輛,而是自駕私家車將雷某某送往重慶醫科大學附屬兒童醫院,雷某某于2014年10月18日凌晨2時入院治療,同日8時許,雷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重慶市渝東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認為,雷某某因手足口病死亡系自身疾病和石柱縣醫院的醫療過失共同導致,其中自身疾病為主要因素,醫療過失為次要因素。石柱縣醫院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經**委托,重慶市弘正司法鑒定所重新作出鑒定意見認定:石柱縣醫院在對雷某某進行診治的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其過錯行為與雷某某死亡存在間接因果關系,屬次要因素。
經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一審認為,石柱縣醫院在診斷出雷某某疑似手足口病后,通知其轉院,但是并未明確告知其手足口病的嚴重程度以及病情的發展變化趨勢,導致患者家屬未作出合理的判斷,屬于未充分履行說明義務。因為石柱縣醫院沒有盡到充分的告知義務,雷某、冉某對雷某某的病情發展沒有全面的了解,因而沒有采取合理的措施。結合司法鑒定結論等證據,**認定石柱縣醫院存在過錯,依據案情酌定石柱縣醫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據此,**一審判決石柱縣醫院賠償雷某、冉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喪葬費等共計168867.73元;駁回雷某、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石柱縣醫院不服提起上訴。
此事件引發業界熱議,有網友評論道:
——總結一下:醫生判斷病情重,要求轉院,安排救護車,這是中國的醫院。自己認為孩子看著不錯,耽誤治療,然后**醫院,這是中國的病人。
——做醫生真難,說了高位風險會被認為危言聳聽,不說,又要擔責。
——醫生不需要懂看病,關鍵要懂法律,知道如何免責。
——就算醫生告知了,如果沒黑字白紙地寫下來,家屬鐵了心要告你,醫生拿的出證據嗎?
——好比感冒也可以死人,是可以造成心肌炎,然后心律失常掛掉,但是低概率事件,墨菲事件無法避免,法律本應該保護這種不可避免的事件。
——黃律師評:醫療機構應當保障患者的知情權,在醫療過程中,必須依法履行相關檢查或者手術風險的告知義務。
最新!醫生的平均年薪由改革前2011年的5.65萬增加到2023年的19....[詳細]
連續工作滿15年或累計工作滿25年且仍在崗的鄉鎮衛生院專業技術人員,在滿足...[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