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衛計委辦公廳下發《關于加強孕產婦及兒童臨床用藥管理的通知》,要求二級以上醫院對本機構醫師和藥師進行孕產婦及兒童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培訓,并嚴格考核。醫師經考核合格后方可獲得孕產婦或兒童藥物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后獲得孕產婦或兒童藥物調劑資格。
《通知》要求,其他醫療機構醫師、藥師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孕產婦或兒童藥物的處方權或調劑資格。同時,醫療機構要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建立孕產婦及兒童藥物遴選制度,按照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嚴格選用、購進藥物。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要定期對本機構藥品供應目錄中孕產婦及兒童藥物進行評估,盡可能購進兒童專用藥品和劑型。對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藥物要及時采取停購、清退等措施,保障臨床用藥安全。醫師和藥師要做好對孕產婦及兒童患者的用藥前指導,告知患者及其家屬藥物治療方案、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預后情況等,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要嚴密觀察住院孕產婦及兒童患者用藥過程中的藥物療效和不良反應,對出現的藥物不良反應要及時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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