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計委日前印發《醫院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根據《辦法》,衛計委負責組建并管理國家級評審專家庫,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轄區工作實際,合理規劃不同層級的評審專家庫。建立評審專家考核與監督動態管理制度,并根據考核結果適時調整、更新專家庫。
《辦法》規定,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專家準入制度,考核合格的由相應衛生行政部門頒發評審員聘書及評審專家工作證;建立評審專家培訓制度;建立評審專家管理檔案。評審專家實行聘任制,聘任期與醫院評審周期一致。
入選評審專家庫的專家,應擔任醫院中層以上管理職務或在本專業、本行業有較深造詣,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能夠準確把握醫院評審標準、方法及相關要求,具備一定的醫院評審工作經驗等。
《辦法》規定,評審專家如有下列行為之一,衛生行政部門可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隨時終止聘任,并予以公告:利用評審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為有利益關系的醫院通過評審提供便利的;索取或接受被評審醫院或其他相關人員的財物、宴請或其他好處,影響評審公正性的;不負責任,弄虛作假,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無正當理由,在聘任期內拒絕承擔工作任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