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處非法行醫案件過程中,凡符合《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涉嫌非法行醫的刑事案件,要嚴格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移送同級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近日,江西省對非法行醫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作出規定。
該省要求,各地、各單位要立即對歷年來打擊非法行醫案卷進行梳理,對凡已實施2次及以上行政處罰及取締的無證行醫者進行復查。發現仍有違法行醫行為的,要立即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并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凡過去已移送公安機關但未抄送檢察院的涉嫌犯罪的非法行醫案件,尚未結案的,應立即補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該省規定,要準確把握案件移送法律依據、移送范圍、移送時限、移送材料、移送要求等關鍵要素,建立有關案件移送工作制度,要定期開展有關案件移送工作督查和講評,對不按要求進行案件移送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